关于上海进力报关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4-0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4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进力报关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072号
当事人:上海进力报关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277号75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蔡君蕾
海关代码:3109980180
当事人受上海晟达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9月19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方式项下联轴器3800个,申报商品编号8483600090,进口关税率为8%,增值税率为16%,申报价值FOB149659日本元。进口报关单号为222520181000308963。
经查,实际货物价值FOB149659美元。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299585.82元,应缴税款人民币262240.8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58939.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9日自查发现,并向海关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实际货物发票、装箱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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