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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兰诺工业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4-0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4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布兰诺工业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47号

当事人:布兰诺工业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富路685弄75号

法定代表人:郑章庆

海关代码:3118941534

当事人委托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牛皮纸等共计七项货物,其中第一项、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均为牛皮纸,申报数量均为6636千克,申报价格分别为FOB8400欧元、FOB6755欧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80431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2%,报关单号224820171000176651。经查,第一项货物为袋用牛皮纸,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480421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5%;第二项货物为未漂白纸,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480261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5%。

经核定,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4405.0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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