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探索将部分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8-06-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证监会官方网站昨日发布的信息显示,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日前专程赴上海高院学习调研,座谈交流了上海金融法院相关情况。据悉,双方将研究探索通过指定管辖方式,将部分案件集中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还将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侵权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座谈过程中,双方结合证券期货市场的规律和特点,围绕证券期货案件纠纷处理面临的实际问题,就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专门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可行路径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具体而言:
一是在案件专属管辖方面,将研究探索通过指定管辖方式,将部分案件集中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比如:交易行为发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中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无先例的新型民商事案件等。
二是在专门诉讼机制方面,证券期货市场有多对多交易、涉众性强的特点,为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将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侵权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比如: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公益性机构,开展支持诉讼;研究借鉴境外经验,建立示范判决机制等。
三是在审判专业能力建设方面,将探索建立合作交流机制,依托审判专家辅助制度,通过共同开展教育培训、人员交流、课题研究等方式,不断提升证券监管和司法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黄炜表示,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对于增强中国国际金融交易规则的话语权、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在全球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壮大过程中,上海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新型的证券期货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上海法院审理的多数案件具有厘定市场规则、界定行为边界的标杆示范意义。
他说,证券期货具有交易方式复杂、交易关系涉众、交易市场统一、交易风险传导等特点,反映出调整证券期货交易关系不同于调整一般经济关系的特殊要求,通过专门化司法职能配置和司法职权运行安排,更有利于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目标和效果。
黄炜表示,证监会党委高度重视上海金融法院建设,第一时间专门研究,要求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优势,发挥好合力作用,切实解决好长期以来制约证券期货市场纠纷案件处理的体制机制问题,推动形成证券期货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执法的专门化司法保障。希望上海金融法院将来能充分发挥专门法院的优势作用,进一步支持证券期货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执法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黄红元,上海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云,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盛勇强,党组成员、上海二中院院长郭伟清等参加了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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