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示范判决机制,中国离判例法还有多远?
发布时间:2019-03-2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昨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由上海金融法院证券业案件法官专业委员会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在庭审中就投资者损失核定引入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这是自今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首次在审判实践中推行适用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示范判决机制的构建,可以促进适法统一,提升审判效率,实现矛盾快速化解,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介绍,该系列案涉及投资者上千名,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受理规模最大的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涉及诸多疑难法律争议问题。此次选取的示范案件,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基本可涵盖该系列案绝大多数投资者涉及的情形,在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方面具有代表性。更多详情请点击《首次适用示范判决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案件》。
对此,「看懂经济」邀请几位专业人士给出了自己的解读。
田国兴
中国石油(601857)大学(华东)法学副教授,看懂经济评论作家
为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示范判决机制点赞。
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这起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首开了中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示范判决机制的先河,为审理解决群体性证券纠纷积累了经验,也为保护证券投资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证券市场中总有一些无良的上市公司公然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欺诈发行、虚假称述,坑害投资者、侵害股东利益。尽管中国法院一直不遗余力的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行立案、审理和判决,为投资者挽回损失,但是,由于审判资源的紧张、证券本身的复杂、以及涉及的投资人数众多,也一直制约着法院审判的公平与效率。
示范判决机制正是法院审判面对群体性证券纠纷探索的结果,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的构建,可以促进适法统一,提升审判效率,实现矛盾快速化解,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复杂的证券纠纷呼唤专业的金融审判,专业的审判机构出台专业的解决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无良上市公司无处藏身,也才能更快地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持续的发展。
高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著有《行政法学与应用研究》,看懂经济评论作家
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示范判决机制,看起来类似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不能不说是个进步,但还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
成文法有固定成文、便于理解的优势,我国也一直以承袭自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而自居。判例法也有其优势,可以保持法的一贯性,不至于抽象难以理解,还能实现法院判决之间的相互监督,判例法国家的错案,几乎很难长久站得住脚,因为它要经过参阅判例的无数法官的再检视。
同时,也应当看到的是,世界范围内成文法系与判例法系均出现了融合的大趋势,现在也几乎找不到一个纯粹的成文法国家或者判例法国家。我国在判例制度方面也进行了相关探索,比如最高院的指导性判例制度,就赋予了法律效力。绝对的“同案同判”实质上是一个“伪命题”,很少有绝对完全相同的案件,只能说大体一致,就像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
判例法国家在长期发展中,演化出了一套“判例区别技术”,用以对比判例间的不同和法律适用。我国的判例制度技术还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一般判例的法律效力也没有明确,也有浓重的“集体主义”意味,官方公布的才是有约束力的判例,对法官个体还不信任,总担心一个错个个错,被判例束缚了等等,说白了还没有悟到判例法优势的精髓。
判例法制度运行中,既要大胆放权,也要明白司法技术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兼顾公平和效率的良好法治理想,需要插上科学方法和实用技术的双翼。
黄文伟
副教授,《一句话理解法律:学法律就这么简单》作者
没有赔偿就没有保护,但目前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获得权利救济的难度仍然很大。
在证券赔偿纠纷案中,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造成,还是市场本身的风险所致,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此争议较大。投资者举证难,人民法院查证、认证难,又因为涉及众多主体,整个诉讼过程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财力,不管是投资者还是法院对此类诉讼都有一定的畏难情绪。
示范判决机制的引入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举措,可以缩短诉讼周期、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又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解决了法院认证难的问题。
席旸
看懂经济评论作家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依据成文法作出判决,遵循的逻辑是大前提小前提得出结论。美国英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官要遵循前例,从过去的判决找到本案判决依据,遵循的逻辑是类比。两种体系没有好坏之分,重要的是公平公正,回归到法的本质。
我国最高法院定期推出指导案例,案例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仅起到示范作用。这种推广收效甚微,不说基层法院有多少法官能研究判例,即使研究也不一定直接引用到本案审理。这次示范判决机制是希望借鉴英美法系的优势,避免同案不同判。
因证券纠纷案件技术性较高,专业性较强,以证券纠纷案件作为试点是好的尝试,希望这种示范案例能够给未来的案件提供切实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