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弘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2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弘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不罚字[2020]0012号)。
当事人上海弘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受石通瑞吉亚太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委托,于2019年8月1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24420191000721429,申报品名为电阻,总价为FOB5280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经海关审核,此项货物的实际总价应为FOB52800欧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409914.00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53288.82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741.7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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