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荣荣杂货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9-04-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上海市奉贤区荣荣杂货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处罚
2019-04-15 21:52: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奉处字(2019)第262019005676号)显示,上海市奉贤区荣荣杂货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奉处字(2019)第262019005676号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市奉贤区荣荣杂货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田明军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8年5月20日以42元/盒的价格从上海市奉贤区坤志食品经营部采购了1盒“益达清爽西瓜味无糖口香糖”。共销售了18支,当事人不能提供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仅能提供该批益达清爽西瓜味无糖口香糖的进货单。现场查见益达清爽西瓜味无糖口香糖两支,售价3元/支,共计货值金额6元。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按无违法所得论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益达清爽西瓜味无糖口香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益达清爽西瓜味无糖口香糖两支,共计0.027Kg;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9年04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 六六 )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39548。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转载请标注:我爱技术网——上海市奉贤区荣荣杂货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