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
发布时间:2019-04-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04-15 21:52: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9000172号)显示,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9000172号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8746539280A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海东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构成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构成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方式
警告,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见附件1),将没收款、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9年04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 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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