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被罚 上海新夫大酒店有限公司被罚
发布时间:2019-04-1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奉处字(2019)第262019005744号显示,上海新夫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被罚。
信息显示,当事人上海新夫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以1.5元/盒的价格从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采购了10盒“绢豆腐”(生产商:上海信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品牌:信邦,上市2019.01.18,生产2019.01.17,保质期:三天(非即食),净含量:350克),用于制作酸辣豆腐汤供顾客使用,截止2019年月1月23日检查当天,剩余7盒已超过保质期。案发时,上述7盒豆腐并未使用,当事人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现场销毁,货值金额10.5元。
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按无违法所得论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新夫大酒店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奉处字(2019)第262019005744号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新夫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违法行为类型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新夫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834317063B
法定代表人姓名
江宏全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9年1月19日以1.5元/盒的价格从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采购了10盒“绢豆腐”(生产商:上海信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品牌:信邦,上市2019.01.18,生产2019.01.17,保质期:三天(非即食),净含量:350克),用于制作酸辣豆腐汤供顾客使用,截止2019年月1月23日检查当天,剩余7盒已超过保质期。案发时,上述7盒豆腐并未使用,当事人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现场销毁,货值金额10.5元。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按无违法所得论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主动消除了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并结合裁量打分扣3分(扣分在0-3分之间的可减轻处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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