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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艾特报关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4-0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3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上海艾特报关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46号

当事人:上海艾特报关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余姚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郝月晖

海关代码:3106980008

当事人受汉格斯特滤清系统(昆山)有限公司委托,分别于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24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两票货物,其中螺钉申报数量共计4176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F2088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318151001,进口关税税率为8%;塑料粒子(改性聚酰胺-6切片)申报数量5000千克,申报价格C&F1385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9081012,进口关税税率为6.5%;上述货物规格型号栏目中“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均申报为﹤1﹥(符合价格承诺),不征收反倾销税,报关单号分别为224820181000060998、224820181000072296。经查,上述货物规格型号栏目中“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均应申报为﹤0﹥(不符合价格承诺),应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26%、23.9%。

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78984.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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