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教育部等4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等要求。具体内容跟小编一起来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对2018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坚持素质教育导向,更好地发挥竞赛活动的育人功能。
《管理办法》在近三年来竞赛活动管理实践基础上,结合“双减”政策最新要求,充分吸收了各方反映的意见建议,调整优化了竞赛评审认定流程,细化了竞赛组织要求。《管理办法》由总则、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部分组成。其中,总则部分对竞赛活动提出了总体管理原则;申报条件明确了竞赛活动主办方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和申报所需材料;认定流程明确了教育部等部门认定审核竞赛活动的各项环节和时间节点;组织要求对竞赛活动主办方在竞赛组织过程中的报名参赛、专家选聘、命题阅卷、评审评奖、公开公示等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收取任何费用;日常监管强调了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求,明确了查处违法违规竞赛活动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
《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
一是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是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三是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
四是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
五是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六是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七是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
八是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同时,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同步纳入规范管理,加大了违规竞赛查处力度,使竞赛活动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下一步,教育部等部门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广泛接受监督,对违法违规竞赛坚决严厉打击,切实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行为,助力“双减”落地落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一起来看《管理办法》全文——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
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牵头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中央编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六条 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承办单位、资金来源、实施预算、比赛用具、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举的事项;
5.教育部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6.上年度经教育部批准并举办了竞赛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年度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第三章 认定流程第八条 自2022年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央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受托专业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审核结束后,受托专业机构将审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
第十一条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第四章 组织要求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