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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8-03-2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上海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创新型养老保险产品

  3月14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项养老保险领域的创新政策终于迎来叩门声,明确将尽快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创新试点,制定上海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

  从分类看,养老保险可以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三者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承担。在国际上也被称为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我国上世纪90年代建立了养老保障体系,如今基本养老“全覆盖、保基本”的目标基本实现,但是第二、第三支柱发展相对滞后,距离“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险体系还有一定差距。

  其中,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即税延型养老保险)落地最为外界关注。所谓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缴纳的保费在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而在将来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税,这和个人收入纳税后才能购买商业保险有所不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个税缴纳时可获得税收优惠,这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政策,有利于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养老需求,亦将大大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步伐。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创新、优化服务,管控风险、加强监管”的原则,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创新发展。计划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商业养老保障体系,形成产品多样、保障全面、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市场。

  在推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创新试点上,《实施意见》提出,发展创新型个人长期养老保险产品和融资服务;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建设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建立特殊群体综合养老保障计划;推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发展。

  同时,《实施意见》提出,要拓宽服务领域、优化资产配置。包括: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健康服务机构;发展针对各类为老服务机构的专项综合责任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老年用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开发专项责任险;引导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审慎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对外投资与合作;促进商业养老保险与上海各金融要素市场协调发展。(记者钱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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