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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相”涉嫌传销折射知识付费市场乱象

发布时间:2019-03-1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3月19日,以“拉人头返利”为营销手段的“新世相营销课”销售链接在朋友圈被大量转发。曾策划逃离北上广、地铁丢书等刷屏级营销事件的自媒体“新世相”推出的这项营销课程,用户只需购买其线上课程后分享,每一人付费后就可获得高达40%的佣金,且购买人数越多,课程价格越高。
  据悉,“原价199元营销课程1元起售,推荐给朋友购买可直接获得40%的现金奖励,每多一万人,其购买课程涨价5元。”很快,从凌晨开始在社交网络热传,起价9.9元的课程,在中午11点前就涨至49.9元。然而,至上午11点左右,不少人发出的新世相课程分享二维码时就显示无法访问。
  腾讯方面确认,由于“新世相”通过多层抽成等方式推广网络课程,违反了微信平台规则,目前微信团队已对相关公众号进行封号等处罚。根据微信官方的规定,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依据下线人数、销售业绩等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属于违规。目前,购买营销课用户中已经有人要求退费,伴随着网友的舆论轰炸,监管介入也是大概率事件。
  或已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对此,众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新世相”网络课程营销行为符合传销的构成要素,其组织领导者及活动参与者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组织领导者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兴发律师指出,根据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在“新世相”网络课程营销模式中,用户购买网络课程后“新世相”根据用户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给予相应比例的现金返现,应被认定为传销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及第七条相关规定,参与“新世相”网络课程营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从新世相采取多级分销的营销模式来看,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风险极高,而参与的用户也存在涉嫌介绍、参与传销活动的风险。”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何轶智律师也向记者表示,“新世相”此次采取的销售模式已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对传销行为的定义。如果“新世相”由此谋取非法利益,则相关人员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工商部门会对组织、策划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介绍、诱骗、胁迫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参加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涉嫌传销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此外,从“新世相”本次营销课程用户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来看,无论从人数上还是分销的层级数上,极有可能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勇也向记者表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新世相”这种网民通过购买课程成为“收费方”,层层分级获得现金返现,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的网络课程销售模式,带有很明显的传销特征。知识付费市场亟待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生活节奏日趋加快,也让人们的时间变得碎片化。此次“新世相”营销方式就是利用了人性的特点,借助微信朋友圈这一独特的社交场景,进行裂变式的传播引起刷屏,让用户觉得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又可以获得经济回报,从而积极为平台做推广。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也折射出知识付费市场的乱象。
  对此,有律师指出,要改变这种现状,监管是关键。首先,微信平台应该担负起责任,不仅仅是对平台进行处罚,也应该主动报案,让监管部门、执法机关介入,广大的社会组织可以用众筹的方式提起维权,利用最新的互联网技术,比如互联网法院、众筹平台等进行维权。其次,工商、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履职,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向各种披着“互联网创新”外衣的传销亮剑,对新型网络传销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对于互联网平台在预防和应对网络传销方面不作为、慢作为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罚。在如今花样繁多的新传销模式下,网民应切实提高风险意识,理性面对朋友圈里的暴利诱惑,别被朋友圈里的“造富神话”迷住了眼睛,提高警惕,看清本质,远离传销陷阱,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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