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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利用航空延误险获利近300万 律师争论是否构罪

发布时间:2021-12-0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6月10日,江苏南京警方披露,自2015年至2019年,嫌疑人李某用自己和他人的20多个身份信息购买了近900次航班的延误险,获得了近300万元的保险理赔。但李某并非真正乘坐了这些航班,而是利用自己曾经的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伺机购买延误险索赔。

警方查明,李某为逃避系统核查,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南京警方认为,李某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这则新闻引发了网友和法律界的热议。澎湃新闻()采访了多名刑事律师,其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认为,李某为其购买的保险支付了对价,有权索赔及决定购买机票后是否乘机,其行为不涉及犯罪;另一类认为,李某的行为隐瞒了其不是真正乘机人这一真相,欺诈及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产,应该入罪。

观点一:违法但不是诈骗犯罪

在律师邓学平看来,李某涉罪的重要原因是使用他人身份购买保险,捏造了“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但是,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

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家志说,一些观点错误认为买了机票不坐飞机,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而构成诈骗。但问题是,买了机票后就是完成了支付对价的义务,坐飞机旅行是买机票后获得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把乘坐飞机当成义务,是对权利义务的混淆。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克本也认为,合同法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仅限于当事人购买机票是否出于真实意愿,乘不乘机并不影响合同成立。虽然行为人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多张机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并不是诈骗犯罪。

邓学平律师还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李某通过收集信息及研判,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购买保险及索赔。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

邓学平认为,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应该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或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不是动辄寻求警权介入。

潘克本也认为,李某索赔的前提是航班延误,保险公司并没有基于航班延误是虚构的,而遭受财产损失。因此,只要李某购买机票及延误险的信息真实有效、航班确实延误,就缺乏实施诈骗的基础事实和逻辑前提。

总之,三位律师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社会矛盾超出了民事、行政范围才能运用刑法调整,不能刑法包揽一切。

观点二:系假冒正当消费者身份恶意欺骗

在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原主任贺小电律师看来,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他认为,延误险设置的目的,是保险公司对乘机人因为飞机延误造成时间上损失的补偿。李某购买航班延误险时,一个隐含的规则是,李某必须是真正的购买机票并乘坐飞机的消费者。但警方披露,李某及她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了机票并不乘坐,买机票只是她的手段,买延误险索赔才是她的目的。因此,她是通过向保险公司隐瞒她并非真正航班消费者的事实,利用了保险公司对正当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来骗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贺小电说,一个真正的航空消费者,不仅仅是购买机票,还包括登记、乘机等过程。延误险赔偿的损失包括了乘客买票登记乘坐全过程,而李某自始至终只是坐在家里,没有真正去乘机,也就没有损失。所以,李某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欺骗,涉嫌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物,及得到她不应该得到的利益。

有观点认为,李某只是根据天气和个人经验“赌”航班是否延误,她可能因为航班并没有延误而“亏本”,此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损失。贺小电认为,这并非出罪的理由,诈骗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成立。

贺小电律师认为,有的观点以民事表面上的合法来认定李某不构罪,是错误的。李某购买保险的合同中,保险公司没有进行实质审查,是基于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基于购买者具有真实的消费意图、保险有真实的赔付对象,而进行了表面审查。他解释说,刑事犯罪的审查需要突破表象,审查行为的实质。在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是以民事行为的每一步看似合法,最后得出犯罪的结论。比如行为人利用关联公司的交易,最后把钱卷到自己腰包,构成挪用资金或侵占犯罪。还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向朋友募集资金,而其朋友又向自己的朋友募集资金,最后演变成向不特定公众集资构成非吸罪。

贺小电认为,保险本身确实具有偶然性,具有谁都不能控制的情况,保险是一种合法的对赌,但这是以每个人的“小赌”来赌“大赌”。在这个过程中,假冒真正消费者,虚构保险标的,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意占有他人财物,当然构成犯罪。其实,保险事故在这里表现为航班延误,正因为无法控制而为或然性事件,才能构成保险事故。果若以人不能控制保险事故发生来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犯罪,那么,保险事故都因无法控制从而就不可能存在保险诈骗犯罪的问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王宏律师也认为,一些观点将李某行为引向民商事法律关系而认为没有触犯刑法,是错误的。因为刑法是比民事更高位阶的法律,犯罪构成就构成(犯罪),而不存在民事上可以进行解释的空间,否则,如深圳鹦鹉案中,养鹦鹉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张王宏说,在李某案中,对于李某用自己身份信息,以及骗用他人身份买保险索赔,有些技术化的讨论认为需要分开认定,但基于李某虚构乘机的事实,该案整体上可概括评价为诈骗或保险诈骗。

张王宏还认为,保险诈骗罪是金融犯罪,类似这类现象多发,会对保险金融秩序造成冲击。而贺小电认为,若对李某这样的行为不惩罚,被普及或模仿,将会造成航空领域秩序混乱。比如,职业索赔者提前囤积机票,至航班起飞前才伺机退票,此时,真正需要乘坐飞机的人,很可能因买不到票而无法享用该公共资源。(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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