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航班延误险羊毛获利300多万 是合理利用规则还是骗保
发布时间:2021-12-1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航班延误,发家致富”,日前,一则女子虚构行程,利用延误险漏洞获利300多万的新闻引起舆论热议。
南京市公安局6月9日发布消息称,鼓楼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涉嫌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在该案中,从2015年至今,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为获得延误险索赔,会在网络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并使用亲朋好友的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购买机票,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40份延误险。
如果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无需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被警方抓获。
利用延误险薅羊毛并非新事,不过凭借一己之力薅到300多万元的理赔金则不常见,在此案更多细节披露之后,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这一问题成为新闻争议的核心。颇为特殊的是,李某在使用延误险之际呈现出的合理合法,以及保险公司对于索赔条件的模糊,都使得李某的法律定罪进一步走向谜团。
不少网友认为,李某虽然主观上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但只是利用既定规则,加上运气加持,并非诈骗。
不过在多位法律人士看来,尽管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仍然构成诈骗罪。而保险公司也并非完全无辜。
是否构成保险诈骗?
在讨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来看法律对于保险诈骗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简称“骗保”,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将该法条套用至该事件中,那么争议的中心就变成了,李某获取保险的方法是否虚构或者人为制造。
在多位法律人士看来,李某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强律师表示,李某并没有直接虚构了航班延误的事实,包括虚构气候、飞行空况、伪造了相关航班延误的证明文件等等,导致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给予赔付;与此同时,李某使用的身份信息均为真实信息,她的这些行为,不足以构成保险诈骗。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郭捍东律师也持同样的看法,他表示,虽然实际投保人是李某而不是乘客本人,但实践中保险公司对航班延误保险并不限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实际为同一人,因此,李某作为实际投保人以他人名义、为他人购买航班延误险不存在虚构保险标的行为,据此,李某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犯罪行为。
一位曾经参与有关延误险刑事辩护的律师表示,就南京此次事件来看,媒体报道还缺乏多个事实细节的披露,例如,当事人是否存在内外勾结,利用航空公司存在的漏洞提前知晓是否延误等,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身份证,这些细节将会对判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就目前从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航延险存在着明显的博弈成分,如果当事人仅仅通过一些规律判断航班是否延误,不存在内外勾结、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那么,被认定为“保险诈骗”是经不起推敲的。
但也有律师认为李某实际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创办人杨兆全律师称,当事人正是通过虚构保险标的来进行骗保的。
在航班延误险中,如果乘客打算乘坐的航班出现延误时,保险公司给投保人一定的保险赔偿。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打算乘坐的航班的延误”,这个标的包括两部分:打算乘坐的航班,以及这个航班的延误。
在本案中,李某购买航班目的并非为了乘坐这个航班,这就是在虚构保险标的。在航班出现延误时,嫌疑人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成功。在她领取保险金后,构成犯罪既遂。而在航班没有延误时,虚构行为失败,构成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未遂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上分析,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大家购买延误几率高而自己又不会乘坐的航班,来虚构保险标的;最后的结果是获得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金融秩序,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李某是否无罪?
尽管目前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仍然需要等待警方更多细节曝光。但如果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这意味着李某是否无罪?
答案是不。
多位律师认为,尽管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仍然构成诈骗罪。
“普通老百姓可能认为保险公司店大欺客,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需要从法律现行规定中,去判断李女士是不是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网友无罪论的看法,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孙宏涛教授这样表示。
他称,他更倾向于认为李某犯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主观上以故意牟利为目的,客观利用保险公司的一些漏洞,实施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外,李某借用了多人的身份证件去购买,可能还会牵扯到其他的一些罪行,比如说非法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罪,另外,李某索赔金额巨大,将不仅仅是一个民事欺诈案件,李某面临的或许是十年以上的刑事责罚。
郭悍东律师进一步解释诈骗罪,他表示,李某尽管是航班延误险的实际投保人,但是由于李某是以他人名义、为他人投保,李某就不是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而李某以他人名义领取理赔款, 属于“冒领”保险理赔款行为,属虚构了其本人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的事实,且涉嫌数额达 300万元,应属诈骗犯罪行为。
保险公司并非完全无辜
李某的法律争议仍在发酵。但抛开其定罪问题,纵观网友评论,不难发现大多数网友对于李某的无罪辩护,多来源于对保险公司推翻“对赌”游戏规则的不满。
那么在此事件中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责任?
孙宏涛教授认为,保险公司并非完全无辜,他表示,“保险公司在航延险实践中多为自动赔付,在赔付的时候没有去实地核赔,只是在发生这个事件之后,确认延误了自动把索赔打过去了,实际上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漏洞。”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律师也认为,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时,首选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办法是向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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