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评论】买延误险“骗保300万”违背公序良俗,定罪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1-06-0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特约评论员 于平(江苏)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目前李某已被刑拘。这一案件激起了巨大争议。许多人对于被拘女子李某表达了同情之声,有网友甚至表示:“最怕玩不起翻桌子。”“规则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规则,你告我诈骗。”
从道义上讲,李某行为明显不妥。她欺骗亲友,用他人身份证大量购买机票,再利用保险管理的漏洞,薅保险公司的羊毛。这类行为肯定不道德,违背起码的公序良俗,也造成了企业的巨大损失。对此,如果保险公司通过民事手段,讨回自己的损失,对李某进行惩罚,肯定没什么争议,但是,一旦把李某行为上升为犯罪,恐怕就难以服众了。
李某行为真的属于犯罪吗?从目前情况看,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的嫌疑比较大。而依照法律,“保险诈骗罪”有五种情形:(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提供的信息,李某的机票和保险,都是自己购买的,航班延误也确实发生,也不是李某所能干预的。因此,此案并不存在虚构事故,虚构原因,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情节。换言之,“保险诈骗罪”的五种情形,其中的后四种和李某行为根本不沾边。唯一可能对上的,是第一种,即“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这也是目前法律界争议的焦点。何谓“保险标的”?对此,法律也并未给出明晰的规定,不仅法律模糊不清,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合同,也缺乏明确的约束,非本人购买算虚构吗,没有真实出行目的算虚构吗,没有值机且登机算虚构吗……种种情况,保险合同里并未有任何明晰条款。可见,尽管李某涉案金额巨大,但真要用“保险诈骗罪”为她定罪,也可能是极为勉强的。
其实,李某骗保300万,固然是源于自己的贪婪。但保险公司就没有责任吗?现实中,延误险的购买条件不仅极为宽松,而且,保险公司为了追求业绩,巴不得消费者多买。关于延误险、意外险捆绑销售的新闻,这些年一直不绝于耳。不少人并没有买保险的意图和需要,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中了保险的“圈套”,类似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引发诸多消费纠纷。所以,保险公司也不能都把锅甩到李某身上,也要反省自身的责任。
李某骗保,是民事手段就能解决的问题,动用刑法其实是没有必要的。一位法律专家曾说过,刑法是电网,不能太深入社会生活,不然人们没法生活。显然,刑法是社会最后的底线。现实生活中,不断有一些消费和经济纠纷,被当成犯罪,列入刑事制裁,每每引起巨大争议,当事人也因此付出惨重的人生代价。这些教训已经够多了,当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