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索引号: 686175779-202011-289327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24
名 称: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昆政办〔2020〕47号 关键字: 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次数: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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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3.1 I级突发动物疫情
1.3.2 II级突发动物疫情
1.3.3 III级突发动物疫情
1.3.4 IV级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应急处理机构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疫情监测
3.2 疫情预警
3.3 疫情报告
3.3.1 疫情报告形式
3.3.2 县(市)区指挥部疫情报告内容
3.3.3 疫情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3.3 疫情诊断确认程序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及终止
4.1 I级疫情应急响应措施
4.2 II级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
4.2.1 市指挥部应急响应措施
4.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措施
4.3 III级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
4.4 IV级疫情的应急响应措施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疫情处置的主要环节
5.1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5.2 封锁
5.2.1 由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
5.2.2 封锁令发布
5.2.3 封锁的实施
5.3 疫点
5.4 疫区
5.5 受威胁区
5.6 扑杀
5.7 消毒
5.7.1 消毒准备
5.7.1 消毒措施
6 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疫情监测及控制
6.1 农村地区监控
6.2 市场流通监控
6.3 交通运输监控
6.4 公共场所监控
6.5 高危人群监控
7 保障系统
7.1 物资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人员保障
7.4.1 预备机构
7.4.2 预备人员培训内容
8 宣传教育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到科学、及时、准确、高效、有序、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人民健康安全和畜牧业生产造成的危害,提高人民公共卫生安全水平、改善人居生活环境、确保我市畜牧业正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
1.3.1 I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州(市)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有5个以上州(市)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其他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病。
1.3.2 II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州(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州(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本省3个以上州(市),或其中出现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农业农村部或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III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省1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省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省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省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本省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IV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市1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市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本市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