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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评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彻查真相捍卫高考公平

发布时间:2021-02-1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6月11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政府通过其官方网站通报,媒体近日报道的冠县“一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确有其事,顶替者陈某某系冠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目前已被停职,事件涉及详细信息正在调查中。县委、县政府将依据调查结果严肃处理。

央视评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彻查真相捍卫高考公平

另据媒体报道,6月3日,山东理工大学曾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对陈某某进行学历注销处理的公示》,“经过资料收集、学院联络核查和学校审核,我校2004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陈某某系冒名顶替入学,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校将按程序注销陈某某学信网学历信息。”目前公示期已经结束,学校已按程序注销了陈某某学信网学历信息。

从2001年的“齐玉苓案”,到2009年的“罗彩霞案”,再到2016年的“王娜娜案”……媒体披露的每一起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都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和强烈愤慨。高考公平是全社会的期待,冒名顶替却践踏了公平底线。

作家柳青曾经说过,“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常常只有几步”。对于参加过高考的人,尤其是希望通过高考改变命运的贫困学子来说,高考就是他们人生路上为数不多的“紧要处”。在高考中被冒名,就是在“紧要处”被人暗算,他们本可能更加平坦的人生,被人生生“偷走”了。这次事件的受害人——山东农家女陈某某,因为被顶替上大学,多年来靠打工过着艰辛的生活。

与受害人的人生之路被彻底改变相比,冒名顶替者付出的代价则相对有限。刑法没有针对冒名顶替行为的条款,因此无论具体操作者,还是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人,都无需为冒名顶替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伪造公文、证件等触犯刑法的行为,则当以相应罪名进行追究。在“罗彩霞案”中,冒名顶替者的父亲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受到追究;“王娜娜案”中,有3人被移交司法机关。此次陈某某事件,有哪些人参与其中?他们做了什么?需要为此承担怎样的责任?相信有关部门的调查会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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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在民事责任方面,和人生被改变的损失相比,受害人得到的赔偿往往并不充分。一般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了被害人姓名权(也有人认为,盗用他人身份侵害的不止是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和受教育权。“齐玉苓案”中,受害人齐玉苓以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侵害要求赔偿。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下称《批复》),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费5万元;在“罗彩霞案”中,罗彩霞与被告达成和解,获赔4.5万元;王娜娜,则未对冒名顶替者提起民事诉讼。

罗彩霞选择和解,王娜娜放弃民事索赔,是她们作为当事人的权利,却也让类似行为处理没有了参照。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侵犯他人受教育权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经废止,受害人以受教育权被侵权为由起诉要求赔偿能否得到支持,有一定不确定性。国家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让受害人得到与其所受损失相匹配的经济赔偿。

值得注意的还有,这些进入公众视野的冒名顶替事件,几乎每一次都是“偶然败露”。拿这次来说,如果不是“落榜”16年后的陈某某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学校,在信息填报时发现“自己”已经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过并顺利毕业,她被冒名顶替上学的这件事或许会成为永远的秘密。因偶然因素败露,这难免让人担心:还有多少冒名顶替事件不为人知?

当然,媒体披露的这些冒名顶替事件均发生在多年前。当时招录工作主要依靠人工,因此人为操作的空间更大。如今的大数据时代,考生信息有了更多技术保护手段,造假难度加大,但仍不可掉以轻心。

顶替了别人人生的人,将付出怎样的代价?被他人改变命运的人,会得到怎样的公平?让我们继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查清真相,公正处理,既是实现受害人公平的需要,也是捍卫高考公平的要求。

(文丨特约评论员 李曙明)


责编:袁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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