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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乘客醉打公交司机被判三年

发布时间:2019-03-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法制网讯3月18日电 记者余东明 实习生张若琂 今天上午,由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醉酒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案件在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时间回到去年的12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张某酒后乘坐749路公交车时,对该公交车司机胡言乱语。根据行车记录仪显示,车行驶一段路程后,张某突然拳击司机的头部,司机被迫紧急停车,而张某继续拗其手臂并连续击打其头部十余下,拉扯其衣领、围巾等,持续时间长达一分钟,致其头部软组织挫伤。

此时车上虽没有其他乘客,但道路上来往车辆行人较多。巡逻警车经过时,司机立刻向公安民警求助,民警上车后将张某当场抓获。2019年2月21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提起公诉。

庭审结束后,当天下午,虹口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另一起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案。乘客王某在乘坐公交车时未刷卡,司机提醒后,王某言辞激烈,双方发生口角,随后王某挥拳殴打司机,造成公交车失控撞向停在路边的环卫车,司机软组织挫伤。且案发时,车上载有14名乘客,道路上往来行人车辆较多,路况复杂。

由于王某有自首情节,最终,虹口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

自从重庆公交坠江案发生以来,社会大众对乘坐公共交通的公共安全问题空前关注。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乘车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而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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