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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全国首份跨领域免罚清单 共34项行为涉多领域

发布时间:2019-03-1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上海推全国首份跨领域免罚清单 共34项行为涉多领域

  东方网记者刘理3月18日报道:今天上午,上海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对符合规定的34项轻微违法行为将免予处罚,涉及消防、工商、质量技监、食品安全等多个领域。记者了解到,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份省级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优化营商环境 让企业感受“有温度的执法”

  “本店产品口感沪上最佳!”自媒体广告因使用顶级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第3项规定,罚!

  某商户经营宾馆,有一把椅子堵塞疏散通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罚!

  ……

  此前,市司法局在调研中发现,大部分轻微违法行为的主体都是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大都设立时间不长,合规意识和能力较弱,初次违法很多都是无心之失,一旦被罚难免会对企业未来经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那么,对于这些“初次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无严重后果”的经营行为,是否能改变“一刀切”的处罚制度?

  为解决这些现实问题,给予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广泛听取企业意见,集中进行调研、并围绕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标准、范围等关键问题,反复研究论证、多次听取各方意见。

  最终,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行规定与近20部单行法规相关规定的仔细梳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更加精细地划分,形成了《免罚清单》,用清晰列明的免罚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从而提高执法效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34项免罚行为皆进行严格限定

  记者了解到,《免罚清单》对此次列入的34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定,其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28项,涵盖工商、质量、食品安全等领域;市应急管理局共6项,集中在消防领域。

  根据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同,又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即由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计有26项。第二类是根据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8项。

  同时,对于食品安全、消防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免罚清单》充分体现审慎原则,对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4项免罚事项明确要求仅首次作出该违法行为、及时改正,而且未造成后果,方可不予处罚;涉及消防领域的所有免罚事项均要求情节轻微,当场整改或者当场恢复原状,而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中5项免罚规定明确要求不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表示,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为此,《免罚清单》规定,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除责令改正外,执法部门还要及时开展教育工作,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提升行政相对人奉法守规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甚至“积小错酿大祸”,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下一步,《免罚清单》出台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会抓紧落实,并在实践中归纳总结经验,市司法局将及时提供支持指导,三家共同推动,使免罚清单制度能够落实到位、有效执行,将来还可能根据情况适时推出2.0、3.0版清单。

  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二)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三)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四)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设立服务标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一)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设立服务标识不够显著的;

  (十二)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十三)违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场内经营者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未建立购销台账或者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且未出现商品质量问题的;

  (十四)违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场内经营者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未建立购销台账或者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经营所涉商品货值金额合计未超过一千元,且未出现商品质量问题的;

  (十五)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

  (十七)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八)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九)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十)违反《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

  经营单位订购膳食,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下列情形: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层不超过1个,能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存在非正常屏蔽点位,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层不超过1个,能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故障,不超过1处;

  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6.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 处,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7.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处,能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8.灭火器材损坏,每层不超过1个,且能当场整改的。(二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超过2处,且能当场恢复

  原状的;?(二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且能当场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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