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保监局发布“3·15”保险风险提示:如实告知很重要 莫待理
发布时间:2019-03-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在官网发布“3.15”保险风险提示——如实告知很重要,莫待理赔被拒掉。
上海银保监局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发现,实务中,存在一些因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导致保险人最终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案例。
对此上海银保监局提醒:一是,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按照规定条件有权解除合同。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既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能够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出现理赔纠纷。
二是,如实告知的限度是询问告知。投保时,保险人会就投、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询问,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保险人主要采用书面方式(如投保申请书上的健康告知问题栏)询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应认真阅读投保申请书,只要是健康告知问题栏询问到的内容,消费者都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填写告知。如确因时间久远等记不清某些健康情况,应及时查询就诊记录、诊断报告等相关诊疗资料,避免因健康状况告知不准确,影响保险合同效力。但如果是保险人没有书面询问到的问题,保险消费者不告知一般不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
三是,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误导宣传。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可能会遇到,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将面临增加保费、拒绝承保等为由,诱导保险消费者隐瞒真实健康状况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易产生理赔纠纷,保险消费者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或给付,使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建议消费者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误导宣传,必要时对销售过程的口头承诺进行固化,留存证据,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