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之家违法宣传、汤姆熊存质量问题 2018沪十大侵权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9-03-1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东方网记者程琦3月12日报道:“3·15”即将临近,东方网记者今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18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共计76.45万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56万件,罚没款5.02亿元。
其中,从投诉量来看,居前10位的商品服务依次家居用品、交通运输、服装鞋帽、食品、餐饮住宿、租赁服务、化妆品、家用电器、文化娱乐和体育服务、通讯产品。特别是家居用品类,已经占据了上海消费投诉量的10.97%,主要涉及家具、厨房用品、箱包、日用杂品质量瑕疵、送货安装、产品标签及广告极限用语等问题。
而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民维权意识,针对2018年查办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筛选并公布了2018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据了解,这些典型案件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与民生密切相关,涉及房产、教育、医疗、网络消费等各个方面。二是违法行为非常典型,既有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老年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也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网店虚假竞拍等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三是案件社会影响力较大,违法主体中不乏一些行业知名品牌,从个案的查办,延伸到对一系列类似违法行为打击,最终达到规范行业的目的。
十大案例如下:
2018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排名不分先后)
1.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泰禾红御” D2户型时,通过印刷品对折页、海报、样板房展示等方式对外宣传该户型为“两室两厅两卫”。而当事人在报批时,核准的D2户型是“两室两厅一卫”,增加的“一卫”是通过违规改造搭建公用面积而得。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违规搭建的“一卫”被拆除,业主最终得到的房型为“两室两厅一卫”。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23万余元。
点评:
当前,购房已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本案中,当事人将违规搭建的卫生间作为房型内容对外宣传,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将改造搭建的违规风险转嫁给购房人。本案的查办,对房地产行业在销售中用“送面积”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2.上海华浦教育进修学校
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案
案情简介:
“赢在起点”是当事人上海华浦教育进修学校针对0-6岁儿童开设的早教机构。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赢在起点教学培训服务协议》。该协议存在“开课后若提出退学,已读课时超过(含达到)三分之一的,学费不予退还”和“学员监护人保证监护人或其直系亲属接送学员上下课,负责学员的健康安全并对学员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等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部分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部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点评:
在消费活动中,部分经营者基于本身具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或是排除消费者权利,从而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本案的查处,警示了经营者不得使用违法格式条款,消费者遇到此类违法格式条款时,也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3.上海酷果贸易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酷果贸易有限公司主要通过淘宝网店从事手机销售业务。当事人在淘宝网店“海辉手机企业店”销售手机过程中,先以“1元起拍”等方式招揽消费者,吸引消费者支付保证金参与竞拍,其后又安排员工操纵、利用淘宝账号“萌果果11”冒充消费者,通过反复参与竞拍又放弃竞拍的方式进行多次抬价,最终导致消费者以被反复推高后的价格实际获拍。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构成了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虚假交易行为不仅扰乱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更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当事人通过低价起拍吸引消费者支付保证金参与竞拍,再以串通操纵账号方式虚假竞拍,不断抬高价格,具有极强的欺骗性。网络经营者应当强化诚信营商意识,自觉摒弃和抵制虚假恶意抬价等违法行为,自觉通过提升商品和服务品质以吸引消费者,促进形成公平守信的良好竞争秩序。广大消费者也应理性选购商品,避免被经营者欺骗性销售方式所误导和迷惑。
4.上海甯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甯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拓展理财产品电话销售业务,通过员工入职后带入、合作伙伴提供等渠道收集包含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在内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导入“呼叫中心”软件,组织员工在未经名单中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按名单信息逐一电话推销当事人代理的理财产品。同时,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含有“优帕克……国内高端服务第一品牌”等内容的易拉宝广告。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发布上述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人民币40万元。
点评:
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对消费者个人生活产生干扰,严重的可能危害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如实告知消费者并安全存储信息,不得泄露、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也应加强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在消费过程中,不随意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
5.上海英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英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开展英语培训等经营活动中,利用电话呼叫中心以号段逐一拨打的方式,通过座机号码0216055****拨打到某消费者手机,推销英语培训及相关活动。该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后,将上述座机号码拉入黑名单。2018年7月8日,当事人员工杨某又通过座机拨打该消费者手机,并与消费者发生语言冲突。随后,杨某向该消费者发送带有侮辱性内容的短信,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违法行为,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