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险被薅300万元 薅羊毛的女子有罪吗?
发布时间:2021-11-3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
说起航延险,业内人士的第一反应便是费力还亏钱。然而近几天,“一女子利用九百次航班延误骗保近三百万”的消息引发热议,再度让这一险种火了一把。
5年时间、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遇上延误航班近900次、获赔金额近300万元,这一连串数字的组合不禁带出了诸多疑问。
为何“作案”5年保险公司才报案?为何没有乘坐航班却获得了赔付?航延险产品何以沦为“羊毛”?
所谓航班延误险,是指投保人(旅客)根据航班延误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合同约定的航班延误情况发生或航班取消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就险种来看,航延险属于财产保险。
不过,航延险发展至今却并不被保险公司看好,有不少保险公司放弃了这一险种。一家大型保险公司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早就不怎么做这类产品了,几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可能做得多一些。
就当下来看,航延险主要有三类: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航空旅行险、银行信用卡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航延险、保险公司通过商旅平台销售的航延险。在商旅平台销售的航延险中,产品也并非局限于航延险,不少为航延险、航空意外险等产品组合。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销售航延险等产品更看重的是流量。也正因如此,在与一些拥有巨额流量入口的第三方合作平台合作时,第三方平台往往在议价权上占据主导。规模虽然做大了,但是渠道费用率等成本却在逐步走高。
总部位于上海的永诚保险早在2015年底便关停了低品质的航延险业务,其航延险业务此前多与互联网机票及旅行销售场景相关的平台开展合作,但综合成本率却超过100%,即收不抵支。
永诚财险常务副总裁康国君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直言,从这个产品本身来讲,是一个有很多创新因素的产品。但是产品创新并不是对保险风险管理的冲击,而应该是更加完善。虽然没有具体深入了解这个业务的细节,但陆陆续续在听到合作平台一直要求放宽承保条件、放宽理赔条件、放宽理赔单证的要求等,保险公司迫于平台合作的要求和自己保费规模的追求,屈从了平台的要求。
澎湃新闻了解到,最早的航延险赔偿的是因延误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餐食、通讯、住宿等已经支付出去的费用。不过,不少销售部门和平台都要求销量,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赔偿增加、门槛反而降低。
规模确实上升了,但成本率、赔付率的大幅提高,严重挤压了航延险的盈利空间。以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为例,该公司连续两年在年报中表示,主动缩减了赔付率较高的航班延误类保险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引发关注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根本没有乘坐这些航班,但最后却从保险公司处获得理赔。根据警方调查,李某的操作过程为:选取延误率高的航班,再虚构不同身份购票并大量投保,此后关注航班信息,伺机退票索赔。
不过,警方并未披露更多关于“骗保”的细节,对于相关保险条款也并未谈及。
澎湃新闻查阅多家保险公司的航延险条款,多家公司在免责条款中均提及了“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的,或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航班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不实际乘坐原计划乘搭的航班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谈及此案,一位财险公司高管向澎湃新闻表示,多次投保并不是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搭乘了相关航班。当然,保险公司承保条件的降低也给了别人可乘之机。若是条款不明确,那是产品的重大缺陷。但即使条款不严谨,自己没搭乘而索赔实际也构成了虚构保险标的。
但就保险标的而言,在法律界亦有不同声音。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学平认为,是否虚构了保险标的,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保险标的是什么,需要仔细研究保险合同的条款。就他看到的几份合同条款,本案的保险标的约定的都是航班是否延迟起飞或者延迟抵达,而不是被保险人是否延迟离开或者延迟抵达。而是否延误是客观事实,不存在虚构的问题。
邓学平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保险条款中有关于购买航意险需要实际乘坐航班的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就不可能赔付。既然赔付了,也就更进一步证实了保险公司自己的规则有漏洞。
针对航延险的赔付,多家保险机构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用户购买航延险且出险后,他们会校验用户客票的使用状态,已使用才会理赔。还有保险机构人士指出,用户主动要求进行航延险理赔必须要有登机牌。
据澎湃新闻了解,不少开展航延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会选择与民航信息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一方面希望增加应用场景的频率,另一方面在信息核验上也能带来一些帮助。
对于实际乘坐的问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肖敏律师对澎湃新闻表示,航班延误险是投保人(消费者)根据航班延误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当合同约定的航班延误情况发生时,保险人依约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所以在合同里增加被保险人需要实际搭乘该航班才能计算延误时间的条款是不合理的。
“航班延误之后,乘客可能会为了赶时间、降低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而选择其他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没有实际乘坐航班;或者延误的飞机直接取消航班了乘客无法实际搭乘航班。但是航班延误险约定的情形已经实际发生,即航班实际发生了延误,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支付保险金。”肖敏认为,这种格式条款加重了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一家保险代理机构人士则告诉澎湃新闻,对于航班延误后改签其他航班的,以其平台的航延险产品为例,延误满3个小时,用户改签前已确认航班取消,可以赔付,其他情况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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