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入自然保护区猎杀野生动物 判决:刑罚+赔偿+反面典型
发布时间:2021-03-3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闯入自然保护区猎杀野生动物 判决:刑罚+赔偿+反面典型
中国甘肃网1月2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刘某、张某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猎杀野生动物,对自然保护区的野生物种食物链和多样性及生态环境的平衡造成严重破坏。1月21日,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公开判决:刘某、张某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7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自身行为为反面典型,宣传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2020年1月7日,被告刘某、张某携带电网、钳子等作案工具,驾驶车辆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实验区陶丰村老村内部,使用电网非法猎捕、杀害1只野生动物猞猁,15只野兔。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杀的野生动物为猞猁,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7500元/只;猎杀的野兔,经张掖市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80元/只。
2020年10月30日,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以刘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张某决定不起诉。但其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侵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案被移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审查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某、张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700元(二人各承担4350元);2、判令二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自身行为为反面典型,宣传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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