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1-0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受邀嘉宾: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君
主 持 人: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及政治价值。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何定罪量刑?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张掖男子毛某先后5次持枪支、刀具进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孤山、大孤山区域,猎杀岩羊5只,并偷偷运回家中藏匿。数日后,毛某伙同常某、秦某共同携带两支步枪及28发子弹一同进山,猎杀岩羊1只,毛某下车拾取被枪杀的岩羊时被民警抓获,常某、秦某丢弃枪支逃离。经鉴定,被猎杀的6只岩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018年12月26日,经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毛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常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秦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律师说法】
主持人:请简要谈谈上述案例判决的法律依据?
吴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该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非法猎捕、杀害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行为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就上述案例而言,毛某、常某、秦某明知道岩羊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仍携带枪支、刀具进山猎杀6只岩羊,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主持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何定罪量刑?
吴君: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主持人:区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应当从哪些方面考量认定?
吴君:首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非法狩猎罪的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其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非法狩猎罪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再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非法狩猎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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