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新: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1-01-2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修订)
二○二一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陕西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为610000100062823。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10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aoli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6幢10701房。
邮政编码:71007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81,082,697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优势,高质量、高效益地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活动,提高产品附加值,利用行业龙头作用,
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实现产业化经营,谋取股东财富最大化,把公司建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股份制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化工 产品(易制毒、危险、监控化学品除外)、纳米材料的开发、生产与销售;消防工程系统、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器材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维护、保养;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IG541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装置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消防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本企业的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采购销售汽车零部件、电动车零部件、车用装饰材料、汽车模具及其相关附件、汽车电子装置(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采购销售动力电池相关原材料、电极电控相关零部件;乘用车辆、物流车辆、工程机械、各类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气件的采购销售;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由物业租赁业务;锂离子电池(组)及材料、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太阳能与风能等再生能源应用产品、设备与系统、节能型光电与电子产品、设备和系统、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交通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储能产品、储能装置材料及器件研发、生产及销售;梯次动力蓄电池回收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转让;梯次动力蓄电池及电池厂废料无害化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与综合利用;梯次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租赁、销售;船舶电器及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安装;变压器、变电站、大型充电设备、车载充电机及车载高压箱的研发、制造、销售;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锂电池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及认购的股份数如下表。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陕西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郭鸿宝 32,621,930 54.37
2 深圳市恒洲信投资有限公司 3,300,000 5.50
3 广州佰聚亿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5.00
4 李 杰 2,819,940 4.70
5 郑向阳 2,819,940 4.70
6 张金龙 2,303,940 3.84
7 广州康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00,000 3.50
8 郭怀川 1,974,010 3.29
9 李 炜 1,720,138 2.87
10 徐 凯 1,548,000 2.58
11 岳大可 1,505,689 2.51
12 台文英 1,032,000 1.72
13 胡 维 846,033 1.41
14 庞 东 659,964 1.10
15 王保社 563,988 0.94
16 陈 琼 516,000 0.86
17 常 戈 330,034 0.55
18 郭晓峰 225,596 0.37
19 过振奇 112,798 0.19
合 计 60,0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81,082,697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