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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意见 要求实名制注册

发布时间:2018-06-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将设定动态调节机制,对经营企业实现优胜劣汰;采取免押金的企业,在车辆投放等方面可得优先考虑;车辆使用最长不超过3年。昨天,市交通委官网公布《上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6月30日期间征询公众意见。

  市交通委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开展了专题调研,听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座谈会。此次为进一步完善草案内容而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办法》明确了有序投放的相关制度以及动态调节机制。目前单车平均日周转率极低,加之无序投放,城市空间被过多无效挤占,造成了资源浪费,影响了城市秩序,因而需要设定动态调节机制,保留必要时政府对公共空间占用的调节权力。建立动态调节指标体系,综合考量车辆的使用情况、用户评价、企业的运维和服务质量情况,对经营服务差的企业可以核减其车辆,对经营服务好的企业可以在新增投放时予以优先考虑。动态调节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优胜劣汰,使得好车辆、好服务能够更好地方便市民出行。

  对公众关注的车辆安全方面,《办法》要求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车载卫星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的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安全可靠;车辆使用最长不超过3年;不得在车辆上设置各类形式广告。

  《办法》要求实名制注册,禁止向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要求企业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提前设计好用户的义务要求,比如安全骑行、文明停放,对于用户违约的,在执行差异化收费、限制使用等方面采取违约惩处手段,形成对用户的有效约束。

  《办法》还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建立押金预付资金退还制度等,同时对于采取免押金的企业,在车辆投放等方面明确给予更多优先考虑。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的要求,企业必须为用户购买意外伤害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用户骑行中遇到伤害的,企业有及时救助和提供理赔帮助的义务。

  此外,《办法》还明确车辆的投放数量需要重新认定。对企业退出市场的,《办法》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要求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办法》对运营企业设置了处罚条款。

  《办法》还在文明宣传等方面做了规定,用户违反骑行规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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