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政策原文)
发布时间:2021-12-1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管理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人社局会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对象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对象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类条件,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应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我市缴税和参加社会保险。
中央、省属驻昌单位符合A、B类人才条件的需要申请人才分类认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通过南昌人才网()开展。
(一)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常年接收申报,申报对象本人或引才单位通过南昌人才网()下载《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相应受理单位。
(二)受理和初审。受理部门负责核对相关信息。材料不完整或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受理。材料完整且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一致的予以受理,并退还原件。中央、省属单位人才申报,由中央、省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并初审;市属单位人才申报,按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并初审;县区(开发区、新区)属用人单位(含民营企业)人才申报,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人社局受理并初审。各受理单位对照《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并提交至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统一报审核部门。其中A、B、C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统一提交至市人才服务中心服务窗口,D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统一提交至市直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才服务中心服务窗口。
(三)审核。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一般每季度集中审核一次。其中A、B类人才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共同审核认定,C类人才由市人社局会同涉及人才荣誉或奖励项目的市级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认定,D类人才一般由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C、D类人才审核后需由审核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审核通过的,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南昌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牵头成立的市人才分类协调小组认定人才类别,录入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并发放“人才一卡通”。对分类标准中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和属于“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认定工作,由市人才分类协调小组组织认定,提出认定意见。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
(三)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才的,提供营业执照;全职引进的人才需提供《南昌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不缴纳社保的财政补助单位可以不提供);属于拟列入引进对象的,提供单位、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四)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五)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证书,或有关认定文件;
(六)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如
其职称是在外省(含中央在昌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须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确认。申请高级技师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外省取得,须按我省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复核认定;
(七)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
主要荣誉、奖励证书或证明材料;
(八)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
(九)其他人才认定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市相应政策待遇。同一人才符合多项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实行人才动态管理,每满三年需要重新登记备案。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才,可随时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人才认定资格或注销原认定结果: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执行期间的;
(五)存在应取消人才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其中因(一)(二)项情形取消认定资格的,3年内不再受理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第九条 履行本办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二)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推荐意见或者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受理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责任处(科)室和专职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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