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奔驰经销商”被告史:屡次涉诉,两百万豪车卖前修三次
发布时间:2019-04-1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西安奔驰女车主引擎盖上哭诉维权”一事喧嚣直上,让颜健生及自称为“世界最大的梅赛德斯-奔驰乘用车经销商”的利星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星行”)浮出水面。
澎湃新闻()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信息对照发现,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健生,是国内100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包括利星行(中国)汽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多地以“某星”或“某之星”命名的奔驰销售、贸易公司。
而根据利星行官网信息,颜健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利星行(中国)汽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公司设于中国的奔驰零售办事处。
据新京报信息,利星行曾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后于2008年3月17日退市。根据港交所2007年披露的资料,时年52岁的颜健生任职利星行董事总经理,有报道称颜为奔驰经销“真正的老板”。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以颜健生为法定代表人的多地奔驰经销商曾卷入数十起合同纠纷中,多因奔驰质量问题被消费者告上法庭:
上海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卖出的223万奔驰豪车曾维修过三次,消费者起诉获赔70万;北京亚奥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卖出的55万奔驰存在发动机盖被拧动、车体表面重新喷漆的情形,被法院判退车退款;昆山利星买卖出展览用的旧车,法院判决减少车价三万元……
颜健生及其奔驰经销版图
颜健生作为涉事西安利之星法定代表人,与中国的奔驰经销有着密切关联。
根据天眼查信息及媒体公开报道,西安利之星的股东分别为中星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属性为外资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法定代表人为颜健生。
利星行官网自称“世界最大的梅赛德斯-奔驰乘用车经销商”。
澎湃新闻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信息对照发现,由颜健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达100多家,包括利星行(中国)汽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利星行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各地以“某星”或“某之星”命名的奔驰销售、贸易公司。
而利星行(中国)汽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正是总部位于香港的利星行有限公司(下简称“利星行”)在中国设立的奔驰零售办事处。利星行官网自称其为“世界最大的梅赛德斯-奔驰乘用车经销商”。
据新京报消息,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利星行就已获得奔驰轿车在国内的独家代理权。利星行曾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后于2008年3月17日退市。2007年港交所披露资料显示,时年52岁的颜健生任职利星行董事总经理。在当时,他拥有超过25年的汽车业务管理经验,并在利星行任职10年。新京报在报道中称,“在诸多利星行旗下的奔驰4S店中,颜健生担任法定代表人,拥有决定性话语权。”
除此之外,颜健生及利星行与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简称“奔驰中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据《经济观察报》2012年报道,为了回报利星行对奔驰在华推广所做的贡献,颜健生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Insight Legend LTD”,曾通过直接参股49%的方式,成为奔驰中国最大的股东。据新京报消息,当时,利星行集团董事局主席刘禹策、利星行集团董事沈秀明、INSIGHT LEGEND LTD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健生在奔驰中国董事会中有三个席位,“对奔驰中国有着很强的话语权”。迄今为止,利星行集团董事局主席刘禹策仍然是奔驰中国销售公司的董事长,颜健生则有利星行中国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和奔驰中国董事的双重身份。
据《经济观察报》数据, 2011年前,在中国内地的120家奔驰汽车经销商中,有50家左右属于利星行。
根据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公开信息,2017年,奔驰母公司决定收购利星行15%的股权,“深度捆绑中国市场”。
据公开报道,截至2017年,利星行在国内77个城市拥有105家奔驰4S店,134个网点,累计客户达到82万,2016年销量为146700辆,占奔驰在中国销量30%。
2018年5月17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2018中国汽车流通行业经销商集团百强排行榜”,利星行位列榜单第三,其2017年度营业收入达801.1亿元。
据南方日报等媒体报道,除了上述身份之外,马来西亚人颜健生还有一个身份是马来西亚的拿督。在马来西亚,“拿督”头衔是荣誉制度下的一种称号,不具有世袭和封邑的权力,是一种象征式的终身荣誉身份。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利星行2017年度营业收入达801.1亿元。
两百万奔驰曾修过三次,法院:赔70万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澎湃新闻以“奔驰”+“质量”+“颜健生”为关键词搜索发现,颜健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销商卷入至少47起由奔驰车质量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陕西、青海、山东、江西、福建、安徽等地。
2017年6月15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223万奔驰豪车的质量纠纷。
(2017)沪01民终1342号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方先生与闵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健生,下简称“闵星公司”)签订《车辆认购意向书》,并于同年7月27日与闵星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购买一台奔驰S63AMG,总价223万元整,卖方保证车辆为戴姆勒汽车公司出品的中国规格新车,并符合买方所订购的车辆装备要求。
就在交车时,方先生发现,该车在交车前一个月的PDI检测中发现前轮轮毂轴承噪音,闵星公司对轴承进行了更换,且“交付前行驶读数记录已达30余公里,此情况明显违反常规”,方先生怀疑闵星公司故意隐瞒轿车存在各种严重问题,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这辆价值223万的奔驰车入境时间为2014年9月,比方先生签订购买合同早约10个月。而双方签订的购车意向书明确约定,闵星公司应在意向书签订后再向厂家订购车辆,但实际上,该车已于2014年9月入境,“闵星公司显然隐瞒了系争车辆存放时间较久的真实情况”。对此,闵星公司一审中辩称该车是在展示厅的展示车,二审中又辩称是库存车。
此外,法院还查明,一份《故障记录单》记载了这辆奔驰在卖出之前维修过三次:第一列维修日期为2015年4月24日,里程读数为21公里;第二列维修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里程读数为23公里,这两次维修故障代码描述一栏空白;第三列维修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故障代码描述为前轮轮毂轴承噪音,里程读数为33公里,三列故障代码号码均不同。针对上述情况,闵星公司未如实告知方先生,且无法对《故障记录单》作出合理解释。
最终,法院认定,闵星公司存在履约不当的过错,并损害了方先生的合法权益。法院考量涉案车辆价款,闵星公司过错程度及因此对方先生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等各方因素,酌定判决闵星公司赔偿70万元。
判决书末尾部分还写道:“本院需要特别指出,闵星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应以本案为戒,完善管理,诚信经营”。
浙江经销商再卖展示车,法院:降价3万
除此之外,还有消费者曾在昆山利星买到展览用车,经司法诉讼减少车价三万元。
案号为(2017)苏0583民初20341号的判决文书显示,2017年6月29日,刘女士与昆山利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健生,下简称“昆山利星”)签订《销售合同》,购买一辆价格为48.8万元的奔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