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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在社区通报两起从严惩处妨害公交车安全案件

发布时间:2019-03-1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正义网上海3月18日电(记者林中明)由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被告人张某殴打公交司机一案,3月18日,一审法院当庭作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庭审结束后,该院办案检察官在案发地街道的市民驿站举行发布会,通报近期起诉的两起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向社区居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018年12月20日22时许,张某酒后乘坐749路公交车时,对该公交车司机胡言乱语。当该车行驶至逸仙路万安路附近时,张某突然拳击司机的头部,司机被迫紧急停车后,张某继续拗其手臂并连续击打其头部十余下,拉扯其衣领、围巾等,致其头部软组织挫伤。其间,车上虽无其他乘客,但道路上来往车辆行人较多,司机向公安民警求助,将张某当场抓获。同年12月2日12时许,一男乘客王某乘坐134路公交车,司机出言提醒王某上车未刷卡,王某言辞激烈,与其发生口角,王某挥拳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造成公交车失控撞向停在路边的环卫车,司机软组织挫伤。案发时,车上载有14名乘客,道路上往来行人车辆较多,路况复杂。该院检察长曾国东出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提起公诉。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检察官分析两起案件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定罪起诉的原因,在于张某与王某殴打行驶中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均具有高度危险性,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张某醉酒后殴打正在开车的公交车司机,除致公交车司机头部软组织挫伤外,虽未造成其他任何后果,但当时车辆行驶在城市道路上,属于公共场所,车流量较大,一旦公交车失控,将给这些不特定人员带来安全问题。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一旦行为人基于刑法上的故意,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具有相当危害性、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交通的安全关涉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安危,每一位公民应当从这些案件中吸取教训,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承担公民的应尽责任,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打造有温度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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