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完成三级院内设机构改革
发布时间:2019-03-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东方网记者刘理3月14日报道:记者获悉,近日,经市委编委批复同意,改革后的上海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内设机构正式设立。此前,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已先行完成。至此,上海市检察机关已完成三级院内设机构改革。
此次内设机构改革以强化法律监督、突出司法办案为中心,坚持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与组织管理规律相结合,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
改革后,按照有效整合机构职能,体现精简高效的要求,市检察院共设业务部门12个,分别为第一到第十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行政部门4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检务督察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务保障部(上海市检察技术信息中心),与最高检内设机构相对应。市检察院各业务部门除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外,还负责对下级检察院相应业务部门的工作指导。
其中,刑事办案部门的设置改变以往按公诉、侦查监督等职能、诉讼阶段划分标准,按照案件类型和实行“捕诉一体”的要求进行设置,由同一刑事办案部门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等检察工作。
以往,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都由民事行政检察一个部门承担,“重刑轻民”“重刑事轻行政”的问题客观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强化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行使,更好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此次改革将原先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分设为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和第八检察部,分别负责办理民事检察案件、行政检察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将不同性质的工作分属于不同部门负责,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也有利于更加及时高效回应和处理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
全市三家检察分院内设机构改革也同时进行。一、二分院共设置12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8个、行政部门4个;三分院设置11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8个、行政部门3个。各检察分院部门在设置上突出承上启下、居中指导的职能属性。
去年7月,全市各基层检察院已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按照“6(业务部门)+4(司法行政部门)”的架构,充实一线办案部门,精简司法行政部门,一般只保留10个内设机构,少数基层检察院以专业化办案需求和业务量为基础,设置金融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特色业务部门,机构数量精简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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