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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信息公開法值得媒體人期待

发布时间:2019-03-1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標題:信息公開法,值得媒體人期待

如果出台信息公開法,必將大大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也必將給媒體人新聞工作帶來新的發展機遇。

公共新聞離不開公權力機關發布的信息,這是新聞界的常識。

據媒體近日報道,全國人大代表、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院長劉小兵今年兩會期間帶來的議案草案頗有分量:建議制定信息公開法。他在向其他聯名代表推介時說:“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知情權、監督權的不二法門、唯一出路,現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位階太低、效力不足,必須制定信息公開法。”

筆者認為,劉小兵代表的建議很有針對性,如果出台信息公開法,必將大大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也必將給媒體人的新聞工作帶來新的發展機遇。

11年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政務信息公開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時代。11年來,法治政府、陽光政府建設不斷進步,透明度不斷提高,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得到一定程度的法治保障,包括每年全國兩會“部長通道”、記者會及政府網站、部委新聞發布會等在內的信息發布渠道越來越成為常態和“標配”。

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法律效力低於全國人大制定的《保密法》《檔案法》等法律,實踐中因《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層級低而與前述各法可能形成沖突並受制約,容易導致政府在主動公開信息方面存在不主動、不及時、不准確等問題,也容易成為政府部門不公開信息的借口。同時,《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公開主體僅限於受國務院管理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組織,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團體等的信息未能納入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無法完全、徹底地實現黨關於“保障人民的知情權”的主張。

實際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局限性,直接影響到了新聞記者獲取信息的效率。2011年12月上旬,有媒體記者以公民個人身份向環保部和全國大多數省(區、市)的環保廳、環保局提交了PM2.5和臭氧監測數據的信息公開申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政府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結果一個月內,記者隻收到環保部和10個省份的答復。無獨有偶,2012年,在湖南一家媒體工作的廖紅波向寧鄉縣(現寧鄉市)灰湯鎮、玉潭鎮等地基層政府申請公開“三公”消費信息。在超過法定期限仍未獲得答復后,廖紅波向寧鄉縣法院起訴灰湯鎮政府,法院立案后,灰湯鎮政府向他公開了“三公”信息,但玉潭鎮遲遲沒有答復。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去年發布的《中國政府透明度(2018)》報告也說明,10多年過去了,仍有政府機關在熱點信息發布前對輿情預判不足,第一時間回應不力,回應內容不完整、不清楚,搪塞敷衍,無后續回應,甚至相互推諉﹔政務公開標准化的發展不盡如人意,不少標准內容較為籠統,導致工作人員無所適從﹔依申請公開仍有待規范,主要表現為答復不及時、答復格式不規范、答復內容不嚴謹、答復口徑不一致等。

如果有了信息公開法,上述法律瓶頸或許可以破除。我們期待,劉小兵代表的建議能得到立法機關重視。

信息公開法未來可能是什麼樣子?筆者認為,信息公開法一定要強化“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同時對有法不依的要有懲罰措施。比如,政府部門該公開的信息沒有公開,公眾可以要求追究其責任,也要明確法律執行監督的主體。隻有做到了不公開信息將被問責,才能避免有法不依。

(責編:宋心蕊、趙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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