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2018年审结19711件消费纠纷案 网购和旅游纠纷增长明显
发布时间:2019-03-1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图为新闻通气会现场(拍摄:唐辰佶)
东方网通讯员高远、记者刘理3月14日报道:在第37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今天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上海高院民一庭庭长殷勇磊介绍了2018年上海法院消费者诉讼维权审判工作情况。记者获悉,2018年上海法院审结消费纠纷案件19711件,其中,网购消费纠纷和旅游合同纠纷增长明显。近三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网购消费纠纷从2016年的612件升至2018年的1127件,旅游合同纠纷则从2016年的672件升至2018年的850件。
记者了解到,近日,上海高院已下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加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将最大程度地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提高产品和服务品质,满足消费提质升级需求。
为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经营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严受惩戒的法治精神,营造诚信守约、安全放心的消费市场交易环境, 2018年上海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制裁经营者恶意欺诈、经营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倒逼经营者提升产品质量、规范服务行为。
针对各类新类型案件,上海法院紧密关注消费发展趋势,不断加强前瞻性调查研究。如上铁、嘉定、静安、杨浦等法院就食品安全、共享消费、网约车、网购合同等问题开展课题研究,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引导消费新模式的良性发展。
与此同时,上海法院更加注重类案研究。上海一中院与复旦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消费者权益保护疑难问题研讨会,上铁法院探索制定了涉食品安全民商事案件审理指引,促进类案处理标准统一,提升审判质效。上海法院还积极通过精品案例、精品文书、示范庭审,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提升司法公信力,增进公众对消费纠纷审判工作的认知和信赖。
在推动行业标准制定、促进行业自律方面,2018年上海法院共向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发送司法建议7份,如上海虹口法院向某大型超市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运营管理,严格禁止“三无”食品进入超市;上海闵行法院向某商业公司发出建议,建议完善促销前的检查机制,确保商品标示的原价真实合法,诚信经营,得到积极回应;上海一中院等法院则通过审判白皮书的形式,有力促进经营和消费市场的完善。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上海法院还不断深化消费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如上海闵行法院与区消保委、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建立汽车消费类纠纷调处联动协作机制,上海嘉定法院依托“消费者权益纠纷巡回审判点”,形成合力妥善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此外,上海法院还借助多媒体报道,发布典型案例,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市场交易环境。
据悉,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加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上海高院下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加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具体措施”“工作要求”“组织保障”四个部分,明确了消费纠纷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处理原则,并结合上海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工作重点以及上海法院的审判实际,就食品药品、网络购物、跨境消费、健康消费、高端品牌消费、旅游消费、文化消费、公益诉讼等八大类纠纷,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要求稳妥处理好相关案件,最大程度地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提高产品和服务品质,满足消费提质升级需求。
据了解,上海法院今后将准确把握消费领域的新趋势,针对新业态、新模式,做好前瞻应对,科学调配审判资源,鼓励和支持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发挥大调解格局的聚合效应,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法制宣传等方式,促使经营者正视问题、倒逼提升,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同时,全市法院将积极推进与市场监督、文化旅游、商委、消保委、行业组织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司法保障、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的消费纠纷共治体系,积极开展消费纠纷案件审判团队建设,了解和掌握辖区消费者维权营造良好消费环境过程中的司法需求,研究部署具体司法举措。
记者从通气会上了解到,上海法院去年受理的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包含了食品、药品、电脑、旅游、健身、教育培训、二手物品交易等诸多消费领域,内容涉及知情权、选择权、财产权、公平交易权等多种权利的保护。
在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食品纠纷中,日本福岛核辐射泄露事故发生后,国家禁止从辐射地区进口食品,而被告仍销售来自禁止进口地区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判决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涉及苹果电脑消费纠纷中,原告购买苹果电脑一台,被告承诺电脑为全新,后经苹果公司直营店维修,出具诊断单,却证明电脑并非全新,存在历史维修记录。被告在诉讼中辩称涉案电脑并非其网店所销售。法院查明,原告在确认收货的当日已经将序列号发送至被告,且此序列号与诊断单载明的序列号相同。法院认定涉案电脑购自被告处,判决其退一赔三,合计5万余元。
“上海法院将充分发挥消费纠纷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消费市场、全球新品首发地、引领国际消费潮流的风向标和人人向往的‘购物天堂’,形成与卓越的全球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商业文明,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消费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殷勇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