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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2年执结46万件“执行难”案 “老赖”多方受限

发布时间:2019-03-1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上海法院2年执结46万件“执行难”案 “老赖”多方受限

  东方网记者刘理11月22日报道:今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至2018年上海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并发布2018年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十个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和五个“执行不能”案例。

  记者在现场获悉,2016年至2018年10月,上海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7.4万件,执结46.29万件,执行到位标的额1348.83余亿元,实际执结率、执行完毕率等多项指标均位居全国法院前列。今年7月,上海高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样板法院”之一。

  综合治理“执行难”

  “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向执行难宣战以来,上海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大力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着力构建多方共同治理执行难的格局。”上海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盛勇强告诉记者。

  2017年6月,上海高院、市发改委等46个部门联合签署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合作备忘录》后,上海高院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陆续形成具体落实相关工作会议纪要或合作协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目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土地交易中心、市经信委等单位已将法院推送的失信名单嵌入业务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在上海担任公司高管、购置不动产、招投标土地、建设工程等方面将受到系统限制。

  在今天发布的十个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案例中,记者看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某公司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今年9月,该公司曾两次参与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上海市住建委在审查中发现,其在信用平台中被记录为失信人员,于是取消了其招投标资格。该公司得知这一缘故后,立即联系法院支付了全部欠款,最终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截至目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对6604人次担任公司高管等申请作了拦截,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不动产430人次,上海市经信委对350余人次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了限制。

上海法院2年执结46万件“执行难”案 “老赖”多方受限

图片说明:上海高院发布2018年上海法院破解执行难十大典型案例、十个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和五个“执行不能”案例。

  科技助力模式创新

  在今天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去年11月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化工公司名下13栋厂房,并在执行过程中予以网络拍卖,最终以6.01亿元拍卖成交,溢价率44%,该成交额创下了上海基层法院单笔网络拍卖额之最。松江执行案的顺利执结显示了网络司法拍卖为财产的变现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障。

  为充分发挥这项机制的作用,2017年2月9日,上海高院出台《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坚持“网拍优先、执拍分离”原则,强化职能部门的衔接配合,对符合网拍条件的案件实现100%全覆盖。同时,随着新类型执行案件的不断出现,网络拍卖标的物的范围也逐渐拓宽,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查封拍卖钢铁企业产能指标等的尝试。

  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案件3020件,成交数2478件,成交额约169亿元,成交率94.36%,溢价率82.12%。此外,上海法院还不断升级本地执行办案管理系统,实现与最高法院确定的196项节点全面对接、对执行流程涉及的52个环节进行全面管控;研发应用执行案款管理“E号通”,实行“一案一人一账号”管理机制。

  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情形。但在执行过程中,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有财产可供执行,这种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被称之为“执行不能”。

  发布会上,上海高院执行局局长鲍慧民还对外公布了五起“执行不能”的案例情况。

  其中一起是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两被执行人均年过六旬,无劳动能力,靠农保为生。儿子结婚后离家出走后,两人共同抚养孙子13年,加上为申请执行人支付了6万多元医疗费,花光了所有积蓄,根本没有履行能力。

  据最高法院统计,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左右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

  鲍慧民指出,一些“执行不能”案件通常不是由执行程序解决,多数要通过破产程序及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对于不符合破产程序及社会救助条件的,执行法院只能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终本”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终本”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还会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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