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进、放心留、舒心营外商投资法草案给外商“定心丸”
发布时间:2019-03-1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东风送暖,春回大地。3月,一年一度全国两会召开,共商发展大计,举国高度瞩目。
解决“新官不理旧账”、消除奇葩证明、缓解“大城市病”、严惩暴力伤医、治理校外托管乱象、提速降费……每年两会,总有一些话题“脱颖而出”,引来广泛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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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日程的不断推进,“外商投资法”逐渐成为两会内外热议的话题。据人民网舆论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统计,3月8日至9日15时,涉及“外商投资法”的新闻报道3067篇,论坛文章92篇,微信文章778篇,APP文章1139篇。
“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是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向大会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时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就是“外资三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面临新的形势,“外资三法”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创新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取代“外资三法”,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让外国投资者“安心进”
“外资企业到中国后,有时候会感觉到与中国内资企业相比,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地方。”9日,商务部副部长、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在两会记者会上介绍,比如有时候他们抱怨,政府采购他们不能完全参与,中国制定的有关商品标准、服务标准、行业标准,外资企业也不能完全参与;他们有时候还抱怨说,中国的内资企业享受到了一些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享受不到。
十九大报告指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为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扩大对外开放水平,外商投资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通常国际领域说的国民待遇一般都是准入以后享受国民待遇,现在的外商投资法草案规定叫准入前国民待遇,这就是把国民待遇从准入以后调整迁延到准入阶段,这就是高水平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表示。
外商投资法草案对准入后外商投资企业所享有的公平待遇也作了规定。例如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王晨表示,这些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的规定,有利于贯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我国各类企业平等参与,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
全面保护合法权益 使外商在华“放心留”
“中国将继续成为跨国投资的热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表示,外资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在世界跨国投资复苏缓慢、国际贸易关系复杂多变的背景下,中国利用外资再创历史新高。
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引资国,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如何维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让更多外商“放心留”是工作的重心。
“外商投资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外资企业权益的保护。”王受文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利用外资政策“三个不会变”,其中一个就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会变”。
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专章形式对外商的投资保护作出全面的、系统性的规定,其中包括国家征收保护、资本自由汇出、保护知识产权、政府应遵守政策承诺和合同承诺等内容。
外商投资法草案加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
针对政策随意性大、“新官不理旧账”等投资者痛点,外商投资法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救济即无权利。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外商投资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建立外商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促进政府与外商投资企业及时有效沟通,充分解决问题,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维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表示,此外,以法定的方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所享有的行政诉权,明确规定多种救济渠道,以免引起外商投资者在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以为不能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误解,让外商投资者更安心放心。
负面清单管理 让外商投资者“舒心营”
“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如何让外商投资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有序经营也亟需考量。
2013年9月,中国首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布。2016年10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全面推广。外商投资法草案相当于以法律形式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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