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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表团议案“新鲜出炉”

发布时间:2019-03-0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上市公司违法成本太低

最近股市又是热点涌动,人大代表也呼吁进一步规范证券行业。朱建弟代表今天递交议案,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若干条款,提高上市公司违法成本,以有力措施遏制信息披露造假行为。

按照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等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最高处60万元罚款。朱建弟代表说,这样的惩戒力度是不足以对造假行为形成法律威慑力的。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可能取得巨大违法利益,例如骗取发行、上市条件,避免退市和ST。”朱代表认为,相比收益,其违法成本非常低。例如东北某制造业企业造假案中,仅2013年虚增利润金额就是罚款金额的264倍。

不仅如此,上市公司所受处罚甚至远远低于中介机构受罚力度。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罚款最高为业务收入的5倍,这种力度有时候高于上市公司罚款的数倍。

朱建弟认为,这样的惩戒力度导致对上市公司处罚效果并不好,法律威慑力不够。他建议加大对财务造假虚假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上市公司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

政府信息是公共资源

应当让全社会共享

“信息公开是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是防止腐败的制度保障。”这是毛主席当年和黄炎培之间的一段著名的“窑洞对话”。刘小兵代表说,要保证人民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前提就是信息必须公开。他建议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以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法律级次和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

刘小兵说,十余年来,政府信息全面公开取得了长足进步,对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目前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但它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本质上属于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约束性质的法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的要求未能以法律形式得以确认与保障。由于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保密法》、《档案法》、《公务员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实践中可能与前述各法形成冲突并受制约,容易导致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不主动、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也容易成为部门不公开信息的借口。

政府信息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与公共财产,理应由全社会共享。因此,在信息公开法中要明确公民的知情权。刘小兵建议,制订《信息公开法》,以法律形式确认公民知情权,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严格界定公开与保密的范围,规定凡是涉及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使用的部门与单位均属于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它们的信息公开义务应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机器人伤人怎么判

立法为智能社会划边界

今年全国“两会”,人工智能成为新“热词”,但高科技在改变我们生活的同时,也会带来各种社会问题甚至刑事问题。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犯个人信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甚至危害人的健康生命。邵志清代表提出议案:制定人工智能应用管理法,围绕伦理道德、资源获取、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为人工智能应用把好关。

2017年9月,浙江警方就破获了全国首例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案件。犯罪分子删改利用快速支付验证码,实施网络诈骗。最近在国外,也发生了机器人伤害人类的事件。邵志清认为,这些新现象对于传统法律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传统的刑法只有人才是刑法规定的主体。但在人工智能应用产品方面,很多机器成了主体。对于这类问题,现有的法律还没有办法加以规范。同时,社会对人工智能的认识也处于初步的阶段。但为了防范重大风险,需要针对人工智能的具体应用进行规范。

2016年以来,一些国家和机构进行了相关探索。我国对无人驾驶自动驾驶也进行了初步的管理规范。去年,上海市经信委和交通委联合制定的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试行规范发布。这些探索和实践,为人工智能应用管理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为此,他建议,明确禁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违反人类伦理的行为,特别是在基因工程、生命科学情感意识等方面,用法律为智能社会划出道德边界。在资源获取方面,明确禁止采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资料信息数据,避免被恶意的利用。在主体认定方面,应该明确,具备自主学习、思考行动能力的机器人成为适格主体的应用场景。在行为认定方面,应该明确认定机器人意图的原则,特别是要解决机器人及人工智能进行独立判断和决定所实施侵害的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最后是责任划分明确,一旦有侵害发生,让智能机器人的使用者、制造者和机器人本身承担严格取证的法律责任。

书隐楼征收难题多年未解

优秀历史建筑要立法保护

书隐楼,位于上海黄浦区老城厢历史文物风貌保护区内,系上海唯一保存完整的大型清代民居。由于年久失修,部分附属建筑已发生塌陷,安全隐患重重。像这样的建筑能不能尽快征收修缮?黄浦区在经过多年协调后,得到的回复依然是“不”。全国人大代表杲云今天提出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法》的议案,呼吁采取措施保护这些不可再生的城市文脉。

统计显示,上海拥有5批1058幢优秀历史建筑,其中7成以上由居民居住或使用,产权性质复杂,有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私房等各种形式。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最大难题是如何让居民迁出。

“如果用协商置换的方式,置换成本高,周期长,效率低。”杲云表示,而像书隐楼这样的历史建筑,则因为产权归属问题面临修缮难。根据《物权法》规定,对房屋进行修缮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由于优秀历史建筑多数历经了数代人的传承,业主也几经变迁,如今的产权人可能多达数十人,且有不少产权人身在海外,或者国籍已发生变化,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方案,导致了房屋空置或放任不管等问题。像书隐楼,彻底修缮所需费用约一亿元人民币,但由于该建筑有产权人20余位,且人员失散在海内外,难以形成符合法定要求的修缮意见,使得维修一直无法启动。

杲云建议,对于体量大、产权复杂、保护价值高的优秀历史建筑,立法将其作为“房屋确需征收的情形”之一,并将符合一定条件、具有关联性的周边建筑一同列入征收范围,最大程度地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周边区域的历史肌理和风貌。

他还建议,建立产权赎买制度。优秀历史建筑固然具有私产特性,但其承载历史文化的公共属性不容忽视。对于难以通过征收、协议置换等方式实现产权归集的,通过赎买制度将私有变成公产,更有利于保护优秀历史建筑,也能避免协议置换产生的周期长、成本高昂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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