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虹口区检察院发布五起保
发布时间:2019-03-0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中新网上海新闻3月1日电(殷立勤 盛 琳) 近年来,虹口区检察院将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纳入重点工作,依法打击危害民营经济犯罪,办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保障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例,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虹口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上述案例及此类案件的办理情况做了通报。
案例一:广州A公司申请监督撤销上海B公司被骗案
【关键词】立案监督 撤销案件 阻断民事救济
【要旨】履行立案监督权,明确民刑交叉案件立案标准
【诉讼过程】广州A公司是一家台港澳与内地公司合资的民营企业。2015年10月,深圳C公司与上海B公司签订协议购买手机,并提出由广州A公司代为支付部分货款,同时提供了同意代付货款凭证。上海B公司在收到全部货款后,依约向深圳C公司发货。之后,广州A公司提出其支付的是货款而非代付款,要求上海B公司供货或者退还已支付款项。2016年9月上海B公司以广州A公司采用伪造合同意图骗取其公司财物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在仅有一方公司员工笔录及书证的情况下立案侦查,但之后一直未能有实质进展,导致广州A公司在该案已刑事立案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追回货款。2018年6月,广州A公司向虹口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撤销该案。虹口区检察院查实后认为,现有立案证据较为薄弱,无法认定广州A公司构成刑事犯罪,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将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并对案件进行跟踪处理、督促取证,后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广州A公司涉及刑事犯罪,遂于2018年7月撤销该案,广州A公司民事维权之路被打通。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公开答复会,听取广州A公司、上海B公司双方代理律师意见,邀请三名区人大代表和侦查人员参加,就监督的过程、结论以及公安机关最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进行了说明,加强释法说理,获得区人大代表和涉案企业充分肯定。
【检察官说法】本案是一起未进入检察环节的前端监督案件。虹口区检察院通过加强立案监督职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公开答复,既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监督结果的公正性与接受度,真正体现让被监督者信服,让当事人满意。
案例二: 顾某、徐某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引导侦查 明确被害单位 敦促退赔
【要旨】提前介入厘清关系,保障民营企业诉讼权利
【诉讼过程】顾某系海泰物业公司项目物业经理,在管理某广场物业过程中,伙同猎鹰保安公司项目负责人徐某,将已离岗的广场保安谎报为在职状态,并向猎鹰保安公司申领多名保安工资,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共计侵吞海泰物业公司支付给猎鹰保安公司的外聘保安费用24万余元。经猎鹰保安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以该公司为被害单位立案侦查。在虹口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过程中,确认本案系顾某利用职务便利,隐瞒并核准猎鹰保安公司员工虚构的在岗保安数量,骗取海泰物业公司费用的事实,因此被害单位应为海泰物业公司。据此,虹口区检察院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海泰物业公司为被害单位并进行补充侦查,后积极敦促顾某等人退赃,最终及时为海泰物业公司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检察官说法】对于纷繁复杂的刑事关系,特别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往往需要检察官抽丝剥茧、逐一审查、厘清实质,如若错误认定案件当事主体等将损害真正被害单位或被害人的权益。虹口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的形式,跨前一步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介入引导侦查,明确法律关系、提升案件质量,保障民营企业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案例三: 陈某诈骗案、王某挪用资金案
【关键词】关联案件办理 追赃挽损 检察建议
【要旨】横向办理关联案件,为民营企业追赃挽损
【诉讼过程】陈某以谈恋爱为幌子骗取某甲公司财务经理王某信任后,虚构理由向王某借款。后王某私自将某甲公司一千万元资金挪用出借给陈某,陈某取得钱款后当即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虹口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该案时发现,涉案人员陈某涉嫌骗取王某钱款,考虑到王某挪用资金后悉数借给了陈某,已经没有还款能力,造成被害单位经营困难。为能尽早挽回损失,确保被害单位持续经营,虹口区检察院敦促公安机关对陈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在办理陈某诈骗案的过程中,又主动联系王某及陈某家属,通过释法说理、沟通协商,最终追回赃款700余万元,陈某家属还对剩余欠款出具了还款计划,尽可能弥补了某甲公司的损失,维持该公司的正常经营。
【检察官说法】涉民营企业案件存在涉案金额大、案件追赃难等情况,如果不能及时替被害企业挽回损失将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过程中,虹口区检察院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也会积极主动为企业追赃挽损,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案例四:马某虚开发票案
【关键词】创业公司 虚开发票 法律监督
【要旨】探究民企经营实质,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马某硕士毕业后创办某创业公司,因需要开展大量的咨询活动,马某遂通过中介招募社会人员接受调研,发展公司业务。但中介对用于公司运营的中介费用及招募费用无法提供正规发票记账,因此马某通过中介由另外六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将该费用纳入经营成本核算范围。后公安机关以马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虹口区检察院经审理发现,由于该公司的业务性质特殊,费用支出模式与一般民营企业不同,且涉案中介与该公司确有真实业务往来,而中介无法提供正规发票也是该行业的现实问题,因此检察官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马某“虚开发票”。公安机关后经查实,认可检察官对该公司业务的定性分析,并及时、主动撤回了对马某的起诉意见,使得该新兴创业公司得以持续、稳定发展。
【检察官说法】创业公司作为民营企业的新生力量,具有灵活性、创造性等特征,也更重视业务发展,而企业管理制度的成熟度则不及一般企业,对于该类企业涉及的刑事案件,虹口区检察院充分考虑企业的业务性质,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准确把握行为实质,坚持不枉不纵,充分保障创业企业家及新兴产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寿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商业贿赂 法律适用 强制措施适用
【要旨】实时跟踪案件进程,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