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生一审为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权威专家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2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3月28日,张中生案一审宣判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从判决的法理依据和我国刑事法律政策走向及法律适用实践等方面进行了阐释和解读。
《法制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此案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法理依据。在慎重适用死刑的背景下,如何看待此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展现了怎样的反腐新气象?
高铭暄: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的适用标准是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这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体现在受贿罪的立法中是受贿行为至少必须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程度。在此基础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此案被告人之所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主要是因为一审法院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
当前我国对死刑适用的是“保留死刑,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工作。不过“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强调的是死刑适用要严格控制要特别慎重,而不是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完全不适用死刑。此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方面表明了我国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场,对于确属“罪行极其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分子,该适用死刑的要坚决依法适用;另一方面反映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慎重,新闻通报表明了一审法院审慎考虑了被告人各方面的情况,体现了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进行了慎重考虑、认真研究和严格把握。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在此过程中,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罪受贿罪等主要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进行了重新设置。一方面对死刑的适用更加严格和慎重,体现出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贪污罪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制度,对腐败犯罪也作了“从严”规定,体现了对腐败犯罪的惩治要当严则严、宽中有严。此案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正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的一面。宽严相济是今后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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