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0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荔枝新闻讯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31日公布了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谢志高驾驶车辆从限速60公里/小时路段行驶至限速30公里/小时的弯道路段时,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罐体前封头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猛烈撞击,形成破口,在冲击力和罐内压力的作用下快速撕裂、解体,罐体内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遇过往机动车产生的火花爆燃,最后发生蒸汽云爆炸。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对 30名责任人员作出问责处理。
2020年6月13 日16时41分许,位于台州温岭市的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造成 20人死亡,175人入院治疗,其中2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477.815万元。
沈海高速温岭段“6 .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叶岩福,系瑞阳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2.叶岩和,系瑞阳运输公司经理(主管安全生产),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3.赵磊,系瑞阳运输公司安全员(兼车辆动态系统监控员)。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4.郑兴,系瑞阳运输公司车队长。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5.蔡宇翔,系浙江瑞源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员。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6.杨翔,系温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7.陈勤义,系瑞安市开源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瑞源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问责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对30 名责任人员作出问责处理。
1.麻胜聪,瑞安市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秦肖,瑞安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张榜桃,瑞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沈林海,瑞安市玉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董庆华,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王航宇,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7.陈代庆,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徐明秋,温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退休干部(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货运物流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张宪达,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货运物流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0.丁良才,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欧阳世国,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2.林克荣,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13.林伟哲,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金林微,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总支委员、稽安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5.毛小华,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物流管理科科长),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16.袁国清,台州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冯顺剑,台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保留副局级待遇干部(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8.童桂正,台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副高级工程师(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9.王辛微,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队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20.沈汝宽,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副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21.朱晖,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三大队党支部书记、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2.徐志宏,温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时任温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公安交管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3.王小甫,瑞安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4.叶挺辉,瑞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5.贾剑标,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6.陈盛近,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玉海中队党支部组织委员、副中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7.谢文君,台州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主任(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郭伶,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于群智,台州市公路应急保障站副高级工程师(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原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30.周志威,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程养护总监,因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行为,于2020 年7 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