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年)
发布时间:2021-02-2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
前 言
2019年,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推动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发展。
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高效利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威慑潜在污染者,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957件,审结36733件,判处罪犯114633人,收结案数同比2018年分别上升50.9%、43.4%。。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202671件,审结189120件,同比分别上升5.6%、3.5%。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全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7588件,审结42078件,同比分别上升12.7%、0.8%。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出台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完善审判程序,统一裁判标准。依法妥善审理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省、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完善资金管理、技术辅助等各项配套保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79件,审结58件,同比分别上升175.4%、262.5%。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309件,审结1895件,同比分别上升32.9%、51.4%,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12件,审结248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42件,审结1370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55件,审结277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9件,审结36件,同比分别上升145%、350%,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28件,审结23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1件,审结 13件。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从生态环境整体性和系统性着眼,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区建设,持续深化长江经济带司法协作机制,着手构建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加强对京津冀地区、大运河文化带、粤港澳大湾区和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环境司法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绿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传统产业升级转型和环保节能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353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513个(包括26家高级人民法院,118家中级人民法院及368家基层人民法院),合议庭749个,人民法庭91个;共有23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积极推进建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探索跨省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坚持裁判中立的前提下,推进建立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外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司法确认等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提升司法保障水平,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强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和廉政能力建设,树牢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的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基地和实践基地建设,推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成果的积极转化。健全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举措,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积极畅通诉讼渠道,大力加强巡回审判,依法开展司法救助。深化公众参与,主动接受代表委员监督,通过庭审公开、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推进司法公开,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深化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拓展交流渠道,通过组织国际研讨会、参观交流、主题培训和案例比较研究等多种方式,增进相互了解,提升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一、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高效利用
(一)依法审理环境污染防治案件
依法审理向大气、水、土壤和海洋等环境介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其他物质及能量,损害环境介质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及导致个人或公众的人身健康、财产受损而产生的案件,包括环境介质污染案件、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案件、能量污染案件。注重预防优先,依法及时适用禁止令,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作用,防止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
严惩污染大气、水、土壤和海洋等环境介质的犯罪行为。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污染罪案件3500件,审结3030 件。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污染环境一案中,田锦芳在明知阮正华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依然让其帮助处置固体工业废物,而吴昌顺明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仍应阮正华的要求,将固体工业废物进行非法倾倒和处置,造成周边土壤和水体环境污染。法院经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同时,禁止田锦芳、阮正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该案的处理,既明晰了危险废物生产者和处理者的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当前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决心和态度,又注重适用预防原则,通过禁止令的方式禁止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发挥了刑罚的预防和惩治功能。全面贯彻禁止从国外进口“洋垃圾”的政策,严厉打击走私废物、非法处置进口废物等相关犯罪行为。全国法院共受理走私废物罪案件287件,审结227件;受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案件2件,审结2件。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昌蓉、罗伟等18人走私废物一案中,田昌蓉等人在缅甸小勐拉设立站点收购废塑料、废金属等物品,并联系安排边民通过边境小道将废物走私运输至国内进行销售牟利。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昌蓉等人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销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该案系跨越国边境走私固体废物入境案件。法院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走私固体废物入境行为,不仅有利于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坚持打击非法进口、处置“洋垃圾”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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