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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与晚清“新闻法”

发布时间:2018-06-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民国六年(1917年)1月25日,农历正月大年初三,天津《商报》最后一任经理杨晓林向天津商会递交了辞职信,称担负馆务三年有余,才疏学浅,不胜其任。真正的原因,则是《商报》始终不能走出亏损的泥潭,日积月累,实在难以维持。不久,该报彻底停刊,留下至少2280元大洋欠债无法偿还。
  此时,天津商务总会及《商报》早期的庇护人袁世凯,已因复辟帝制失去民心,于万人唾骂中忧惧而亡大半年之久了。
  后人盖棺论定,对袁氏波云诡谲的一生,负面评价居多。但他甲午之后苦练北洋新军,庚子之后力推直隶新政,在当时都堪称强兵富国的积极尝试,他对清末民初私营工商实业发展所持的宽容赞助态度,也有档案可查。他还是中国近代第一批新闻法规出台的重要推手之一。
  早在1905年秋初天津商务总会申请创办机关报时,袁世凯就对商会领袖制定“报律”的呼吁给予明确支持:“惟报律一项,关系重要,现正拟从事编辑,应俟书成奏定后,再行颁发。”
  早期清政府处理有关报纸的案件,大都援用“大清律例”中禁止“造妖书妖言”的条款,规定对触犯禁令者,重则直接杀头,轻则或革职查办(对官员),或打一顿板子流放三千里(对普通军民)。
  戊戌变法期间,光绪帝曾下诏承认人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并鼓励民间办报,可是变法迅速失败,开放报禁成了一纸空言。
  袁世凯向商部转交制定“报律”提议的第二年,清廷逼于各方压力,同意推行预备立宪,作为配套措施之一,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同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新闻出版专门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一共6章40条。
  当时的商部副部长(左侍郎)伍廷芳,是梁启超的广东新会同乡,也是中国近代第一位地道海归的法学博士(留学英国四大法学院之一的林肯法学院),曾任法律修订大臣,主持拟定了我国第一部商业法规——《大清商律》(1903年12月颁布)。他早年在香港求学期间,还与友人合办了中国第一份中文报纸《中外新报》(1860年)。
  尽管有伍氏这样学通中西的专家型官员压阵,但受到“圣意”制约,这部专律从头至尾仍然是高度集权管制思维为主导,它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特设“印刷总局”,一切出版物均归其管理;二是约半数条款都是关于严禁“毁谤”的。不过,方兴未艾的中国近代新闻业,毕竟算有法可依了。
  此后,清政府又相继以巡警部名义公布《报章应守规则》9条,以民政部名义公布《报馆暂行条规》10条。后者新增一个规定,凡开设报馆者,均应向辖区内巡警官署呈报,经批准后才能发行,等于把《大清印刷物专律》中的注册登记制度,变为更严格的出版审批制度。
  由此回想之前警官刘孟扬代表天津巡警局出资接盘天津《商报》一事,可谓是地方大员袁世凯“先行先试”之举,充分流露了袁总督对影响力日渐壮大的新闻舆论既敬且惧、欲放还收的矛盾心态。
  1908年3月14日,集以上新闻法规大成,且参考了同期日本的“新闻纸法”,再增加若干限制性条款的《大清报律》共45条,正式颁布。虽然后来者对此“报律”管制之严苛多有指责,但它的出台还是标志着,千百年来中国的专制统治者第一次认可民间报刊的合法地位,“蚁民们”终于获得了有限度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这一时期天津和上海等商业中心城市,民营报业呈井喷式增长之势,与清廷“与时俱进”的微妙态度转变,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大清报律》施行9个月后,慈禧太后病死,备受接掌政权的满族大臣忌恨的袁世凯,被迫“归隐”。据称回到河南漳德(今安阳)老家时,他说过一句颇为大义凛然的话:“官可不做,实业不可不办。”
  后来,袁世凯当上了他这一辈子最大的官——中华民国大总统,仍不忘重点关照新闻业,于1914年4月起,陆续推出了《报纸条例》35条、《出版法》等一批法规,依旧严厉的诸多管制条款中,依稀可看到《大清报律》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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