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延险诈骗不是新鲜事 为何单单这个李某让网友争得脸红耳赤?
发布时间:2020-11-1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日,“南京警方抓获利用航班延误获取保险理赔款300余万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案件引发网友热议。
相比以前类似案件爆出时的吃瓜心态,如今网友对李某“罪与非罪”的问题进行了颇多探索。在警方补充通报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后,仍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
针对网友的部分热门观点,小编结合航延险合同以及法律专家的分析,试图在热闹过后更好地还原李某案件的本来面目。
1、以前保险公司怎么没发现骗保?为何等李某理赔了300多万元才抓?
业内人士:普通消费者可能不了解,自航延险推出以来,相关骗保情况时有发生,航延险赔付率越来越高,保险公司这项业务亏损越来越大,很多保险公司因此退出了航延险市场。大家稍微搜索一下就会发现,目前市面上只有寥寥几款能够单独购买的航延险产品。
也正是因为做这类业务的保险公司少了,保险公司之间又加强了交流,近一两年才比较多的锁定一些犯罪嫌疑人,搜集证据进行报案,很多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都与李某类似,从事骗保多年后才被抓获。
2、保险钱交了、机票钱付了、航班延误了,难道不上飞机就不给赔?
业内人士:这便是普通消费者对于航延险的误解。航延险保障的不是延误航班,而是人!
保险赔付的是:被保险人因乘坐延误航班可能带来的物质或精神损失。您都没上飞机,哪来因延误而产生的经济或精神损失?
基于此,航延险保单合同通常都会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未实际办理登机手续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的,属于免责条款。
也就是说:只有飞机延误导致人延误了,保险公司才需要理赔!
3、我觉得她是凭本事挣钱,保险公司自己定的规则,最怕玩不起掀桌子!
业内人士:正如网友所说,一切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来。保险公司不能擅自更改,被保险人也不能。
保险条款中通常有这样的约定,以这份早在2015年就在监管备案过的条款为例:被保险人【实际搭乘】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发生延误的,且延误时间达到……载明的时间,视为……给付保险金。
显而易见,如果你没办登机,或者办了登机依然没实际飞行,都是不能理赔的。按照保险条款来看,在上述案件中,所谓“保险公司玩不起掀桌子”也无从谈起。
4、航班延误怎么可能伪造?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研究中心律师高恒:确实如我们日常理解的,一趟航班延误与否,是既定事实,个人无法伪造,但这不等于李某无法伪造航班延误证明材料。
警方通报显示,李某存在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等行为。
据此分析,李某可能出现以下两种行为:一是对于确实发生了延误的航班,李某未从航空公司开具延误证明,而是自己伪造;二是对于未发生延误的航班,李某伪造了航班延误证明以便申请理赔。
5、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核实航班是否延误就理赔?
业内人士:随着线上理赔的普及,为了简化理赔流程,优化客户体验,很多保险公司在客户提交理赔资料后即可直接赔款。这本是基于互相信任而做出的简化操作,省去了核实航班延误、验证客户登机的流程。这种做法已经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骗保,未来保险公司应该加强风控,必要的核赔手段不能省。
6、代人买票买保险犯法吗?为什么不能帮亲戚朋友买票投保?
高恒:法律并不禁止代买机票或保险的行为,现实中代买行为也十分常见。
然而,根据警方询问的视频,李某并不是日常意义的代人买票,而是以买理财产品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取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然后李某再利用这些身份信息购买他们本不会乘坐的航班和相关航延险。
高恒表示,在刑法上,我们不仅要看这些被保险人是否是真实存在的自然人,还要看这些被保险人乘坐航班及购买保险是否是其真实意愿。既然他们都不知情,自然也就不是其真实意愿,这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虚构保险标的。
举例来看,比如有一天你不小心弄丢了身份证,正好被隔壁邻居、一位银行职员捡到,他利用职务之便用你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小额贷款。贷款到期了,银行找你还钱,你才发现此事并报案。难道能说这个身份证是真实的,银行职员就是合理利用漏洞赚钱吗?显然不能。
和李某案一样,该银行职员虚构了身份证主人需要贷款的事实,牟取了不正当利益,涉嫌骗取贷款罪。
7、李某到底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高恒:首先,警方通报显示,李某存在虚构航班延误事实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第198条第三种情形,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涉嫌保险诈骗罪。
其次,李某存在上述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8条第一种情形,涉嫌保险诈骗罪。
再次,李某和保险公司之间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有权、也有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保险利益人索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