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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残疾人办事难尴尬,需靠提升服务质量破解

发布时间:2020-09-0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特约评论员 史奉楚(河南)

  据媒体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一对老年夫妻历时两年,才在当地民政局办成了离婚手续。老人的女儿称,卡壳原因是母亲签字不合格。母亲是一位盲人,为此练了一年的字。6月9日,涉事民政局工作人员称,其没有为难当事人,不可能让老人跑了两年都办不了手续,也不可能让老人练这么久的字。褚女士的女儿前来为母亲办离婚手续时特别着急,民政局把能省去的环节都省了,但本人签字或口述录像这些不能省的环节,一步也省不了。民政局要协调录音录像的设备也需要时间,考虑到褚女士会写字,就慢慢引导她在离婚手续上签了字。办理离婚手续,需要签7次名字,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最后,褚女士也都签完了。

图片来源:银川晚报

  纵观新闻报道中涉事各方的说法,并不能得出婚姻登记部门为难残疾人的结论。但是,残疾人办事难却是实实在在的现实。对此,还需要职能部门敢于担当,开拓创新,照顾特定群体的必要需求,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解决残疾人办事难现状。

  关爱残疾人,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既是全社会的道义责任,也是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但现实中,由于硬件设施的落后,条条框框的限制,以及服务意识的欠缺,残疾人办事难现象依然存在甚至较为严重。

  以此事件中的盲人离婚为例,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颁发离婚证时,工作人员应当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该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确保离婚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以及离婚意愿的真实性。谨防有人冒用他人名义离婚,或者在被胁迫的状态下离婚。这是维护公共服务机构办事规范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否则就会乱了套。尤其对于难以有效自主表达意志的当事人,更应防范其在胁迫或不自愿的状态下“被离婚”。

  然而,正是这一较为严格的办事规范,忽略了一些残疾人本身的缺陷,加剧了其办事难度。也即,本来是为保障办事群众合法权益的操作规范,恰恰成了阻碍其顺利办事的门槛。要说,设置办事流程和规范非常必要,部分办事群众因此遭遇“办事难”也是现实问题。现实生活中,除盲人外,一些文盲或其他残疾人也可能因为无法书写或无法按指纹,进而遭遇办事难。

  其实,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解决残疾人办事难现象并非难题。对于一些人无法书写或无法按指纹等现实状况,完全可以在其直系亲属在场见证或辅助的同时以同步录音方式记录办事过程,即视为完成相关要求。监察部门则应对敢于担当的工作人员予以容错,只要不存在重大失误,即便出现瑕疵,也不应不问青红皂白地苛刻问责,让工作人员不至于担惊受怕,固守教条。进而让职能部门的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加人性化,让残疾人士的特定需求得以及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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