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0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意见——
保护区外66.6万公顷
水源涵养林区划为外围保护带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 李杨)省政府法制办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可在2015年10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xz4609567@163.com。
调整范围:
66.6万公顷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区划为外围保护地带
根据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明确生态定位和增加管护措施等新变化,建议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做如下修订: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万公顷,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将保护区范围以外的66.6万公顷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区划为外围保护地带。据了解,祁连山区草原、冰川、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与森林共同组成了祁连山水源涵养生态系统,共同发挥了巨大的水源涵养、保持水土、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应与森林资源一样,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加强保护与治理。
管理规定:
超过10公顷建设项目要接受社会监督
外围保护地带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由保护区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统一管理。外围保护地带设置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及生产过程中,应做好各项环保措施,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外围保护地带占用林地面积超过10公顷、化工类及对保护区环境质量影响大或有潜在危害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许可手续前,要充分听取管理局的意见,审批结果要通报管理局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严禁在保护区内设置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保护区内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减轻人口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共管联防责任制,加强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
新增责任:
擅自在保护区内开矿等将处最高每平方米10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情况处理:擅自在保护区内开矿、采石、挖沙、取土、开垦、烧荒,尚未造成林地林木破坏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保护区内砍柴、采药,尚未造成林地林木破坏的,每次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保护区内狩猎的,每人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进入保护区采摘云杉等林木果实,处以所采果实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在保护区内倾倒废弃物、乱扔各种生活垃圾的,每次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