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佳实践者”评价背后,凸显中国司法5大制度优势
发布时间:2020-07-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北京时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的全球营商便利度排名继去年大幅提升32位后,今年又跃升15位,位居全球190个经济体的第31位,连续两年跻身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构成世行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的十大指标中,涉及制度和司法因素的约占三分之二。其中,直接评价司法质效的指标占20%,分别是“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与审判工作紧密相关的占20%,分别是“获得信贷”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因此,在提升营商便利度方面,人民法院使命重大、任务艰巨。
那么,在这次全球营商便利度年度“大考”中,中国法院的“成绩单”究竟如何?又是如何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精准到位?最终凭借哪些坚实努力夺回往年“失分点”?近年涉及法院工作排名的稳中有升,到底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哪些制度优势呢?
闪亮的司法成绩单
用一句话形容中国法院今年的“成绩单”,应当是:既继续保持高水平,又实现突破性提升。
先说“高水平”。根据世行标准,对司法制度运行和诉讼程序质效的评价,主要集中于“执行合同”指标,包括司法效率、司法成本、专业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等评价要素,向来被称为“法院竞争力”指标。2018年,我国“执行合同”指标排名全球第6位,已稳居第一阵营。
排名越是靠前,进步越是不易。总体而言,我国在“执行合同”其他项目的分值均接近满分,差距完全靠司法效率拉开。但是,如果诉讼法律没有调整,司法效率领域的得分就难以突破。例如,我国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近3年平均耗时始终保持在496天左右(好于地区平均水平),若不调整公告送达期间,已很难实现实质性跃升。
尽管如此,按照《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的“执行合同”指标还是前进1位,排名全球第5位,继续保持领先,距离排在首位的新加坡仅3.6分,超过中国台湾(第11位)、德国(第13位)、美国(第17位)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31位)。其中,“司法程序质量”指数从15.5分提高至16.5分,再次被世行评价为这一领域的“全球最佳实践者”。
再看“突破性”。“办理破产”指标,一般用来评价通过法院完成市场救治退出的机制和效率。这项指标由于涉及复杂的制度调整,相关改革很难被世行认定为可以得分的“实质性改革举措”。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单靠人民法院自身力量,优化“办理破产”指标有很大难度。
针对上述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将“精准回应”作为基本战略,着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制度优化,并从强化专业化审判机制、信息化辅助等方面完善配套机制。在《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的“办理破产”指标跃升至第51位,前进10位。其中,考察现有破产法律制度充分性和完整性的“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从11.5分提高至13.5分,在190个经济体中位列第18位,处于先进位置。
此外,在评价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上,中国排名上升36位,位列全球第28位,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这其中,由法院改革举措推动的“董事责任程度指数”从1分提升至4分,“所有和管理控制指数”从4分提升至6分,“股东治理指数”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科学的改革方法论
从方法论上看,在世行此次营商环境评估中,涉及法院工作的指数之所以整体实现“稳中有升”,很大程度应归因于中国法院战略上的高度重视、战术上的有的放矢,通过深入把握世行评价标准,不断优化改革举措精准度。
过去,一些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推出了诸多举措、作出过许多努力,却未达到预期效果,原因就在于忽略了对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标准和方法论的研究,没能做到措施对应、精准改进。具体因素包括:
——举措乏力,改进限于个案,缺乏制度效应,最终未获承认;
——回应失焦,对方希望改进A条款,我方却调整B条款,彼此诉求错位;
——宣传不够,明明做了许多工作,但国内的问卷填报者不知道、不了解,甚至存在偏见或误解,导致效果适得其反;
——协同不足,涉及多个部门的指标,要么“剃头挑子一头热”,要么“各人自扫门前雪”,未能形成制度合力,无法精准解决问题,等等。
在这次营商环境评估中,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研究世行历年报告、建议和方法论,在优化指标、交流磋商、数据核验过程中注重方式方法,争取到最佳效果。
第一,摸准吃透评估标准,关键时刻据理力争。世行评估的基本理念是:“举措常变,规则恒定。”具体评估时,不看重短期效果如何,更侧重观察是否颁布文件、构建制度,文件强制力如何,实践中是否得到广泛遵守。
过去,由于对我国法律渊源体系缺乏深入了解,世行一直不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在此次磋商中,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专家,结合我国《立法法》和司法实践,着重向世行评估团队澄清了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最终得到他们的认可。通过印发司法解释,灵活回应争议,挽回了一些关键领域的失分。
第二,精准改进失分领域,确保改革有的放矢。针对既往失分指标,最高人民法院查漏补缺、逐项梳理,有针对性地推出相应改革举措,取得良好效果。
——修改完善《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明确休庭、延期审理的次数、情形、程序、时间间隔等,挽回了前几年未得的0.5分。
——印发《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要求统一在线公开“平均审理期限”“结案率”和“单一案件审判流程”等信息,强化司法透明度,成功提升0.5分。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将关键的“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从11.5分提升至13.5分。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赢得“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中的关键5分。
第三,统筹规划工作方案,推动实现以点带面。最高人民法院对照世行评价标准,列出任务清单和行动计划时间表,推动在北京、上海两个样本城市优化在线立案程序,不再要求必须提交纸质文本。同时,推动有利于提升营商便利度的改革举措有序推广,如在北京、上海、深圳、天津设立破产法庭,配套构建科学合理的破产案件考核机制,并在全国各省市区推动成立42家破产管理人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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