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案件专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经济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公司事务、房产纠纷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受银行信贷收紧影响,小额信贷、民间借贷迎来美好时光。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那么,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又如何保护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般情况应遵循下列原则: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2、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5、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6、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0、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转载请标注:我爱技术网——上海经济案件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