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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之“迫”

发布时间:2019-04-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之“迫”  
 

■ 本报见习记者 程唯珈

作为一个价值极高的全球产业,体育带动了从场馆、赛事、健身到电视、网络、赞助等众多方面的投入,在全球雇佣数百万相关从业人员,为更多人带来快乐和健康。

然而,与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确立和保护尚面临挑战和困难,甚至存在着相关法律显著缺失的现状。“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在有些方面明显薄弱,急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日前,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坦率地说。

标志保护美中不足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体育是个智力要素不多的活动,更多地将其看作体力成果。

近代以来,体育从社会生产生活中分离出来并逐渐专业化。但是,人们看待体育的固化思想依旧以某种形式存在。刘岩指出,尽管国家出台了维护劳动者智力成果合法权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是这些法律制度在体育领域还需要继续完善并加大实施力度。

刘岩告诉记者,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体育标志、体育运动项目、体育赛事节目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及训练方法等。

其中,我国对体育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为成熟,众所周知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就是之一。

刘岩参加过北京两次申办夏季奥运会、一次申办冬季奥运会的工作,参加过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筹备、运行、善后工作全程。他告诉记者:“当年北京奥组委在国内外主管机关,及时为赛事各种标志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备案或其他手续。其中,尽量充分地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和域名保护手续,全部奥林匹克标志一律办理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选定最重要的奥林匹克标志办理了商标注册,选定最重要的残奥会标志办理了特殊标志登记。”

譬如,商品包装上印制北京奥运会会徽或吉祥物或奥林匹克五环图案,企业广告中使用“奥运”二字或“北京2022”等字样,如果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则都是侵权行为。

刘岩介绍,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我国几乎完全依靠行政执法解决,特别是各级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今后将主要依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

尽管国家出台了针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特殊保护措施,但其他体育赛事标志的商标注册问题依旧不容小觑。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戎朝告诉《中国科学报》,国内很多赛事需依赖于其赞助商的支持,这种特殊的商业属性引发了标志的有偿使用。

“但是体育标志和商标制度之间,其实并非是完全的协调关系。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出处,承载企业良好的商誉,而体育标志在商业中使用往往是供赞助商粘贴于赞助商品和服务之中,将体育赛事良好声誉附于商品和服务之上,两者的目的和作用并不相同。”戎朝说。

产权保护零星可数

除了静态的标志和体育图片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以外,刘岩认为,对动态体育运动项目和赛事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

刘岩指出,难美类体育运动中的许多项目,是由创编成套的形体姿态、技术动作、动作路线组成,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具有独创性、艺术性、表达性、可复制性,另外还包括音乐、服装、器材、灯光等方面的编排,都需要创作和创新,体育工作者为此付出了创造性的辛勤劳动,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尽管这些体育运动项目与舞蹈、杂技十分相似,但迄今为止却没有被一视同仁地对待。“体操运动中的托马斯全旋、佳妮腾跃等著名动作,都是以创始人姓名命名。但体育运动项目中的智力成果和作品尚未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确认。”他说。

作为近年来兴起的各类网络直播,更是为体育赛事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威胁,各类侵权争议频频发生。

2016年,章鱼TV直播平台相关人员,在看台上用4G网络手机直播了里皮国足训练赛,使战术机密泄露,引起了众怒。

“这意味着在未来,通过遍布赛场四周的观众群体,多角度、多方位、多人、多机,实现以往只有专业转播商才能完成的对赛事的实时转播,不再受控于赛事组织者的准入许可和技术限制。而这将会对现行的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实际控制权保护的保障方式构成直接的颠覆。”戎朝认为,随着高清技术、大变焦技术的持续发展,这种威胁将会越来越严重。“而这意味着,技术的发展打破了赛事组织者自力救济的可行性,未来只能寻求绝对权属性的法律权利的保护。”

“不仅是包括中超在内的国内赛事,即使在国外,出售电视转播权都占赛事组织机构、体育机构收入的大部分,属于赛事的关键性权益。”戎朝说。然而,我国《体育法》和《著作权法》对于赛事主办方授予媒体赛事直播的权利未加规定,导致我国体育赛事直播的巨大产业潜力难以充分发挥。

专家呼吁加强立法保护

刘岩认为,任何事业和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保障,加强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也应如此。

目前,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欠缺的现象已经引起关注。在2019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就此递交了建议。

王俊峰认为,我国亟待立法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等权利。他对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和《体育法》提出了建议:第一,把艺术体操、花样游泳、花样滑冰、团体操等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体育运动项目,列为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并适当调整著作权人、表演者等定义和相关权利。第二,借鉴《奥林匹克宪章》,将赛事直播授予权明确规定为赛事主办方享有的无形财产权,并具体规定处罚尺度。第三,明确规定体育赛事主办方具有市场开发权利,为制止和处理隐性营销、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在体育知识产权方面,除了科学立法外,还需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需要相关机构面向全社会加强宣传与教育。”刘岩认为,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体育和知识产权结合起来,表明了对体育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他期待,社会各界、更多群众参与到这场特殊的智力劳动及其成果保卫战中来,提升体育工作者权益,完善体育知识产权体系。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之“迫”

《中国科学报》 (2019-04-16 第8版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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