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非法私募骗走463人5亿资金 曾进入证监会专项整治名单 中金信安
发布时间:2018-06-0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摘要: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中金信安涉非法集资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共计从460余名投资者手里骗取超5亿资金。涉案公司中金信安法人赵亚光等5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6年。...... 原标题:非法私募中金信安骗走463人5亿资金 曾被证监会查办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中金信安涉非法集资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共计从460余名投资者手里骗取超5亿资金。涉案公司中金信安法人赵亚光等5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6年。
中金信安主要涉案人员:
赵亚光,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高中文化,原系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黄德林,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于甘肃省民乐县,高中文化,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刘亚兰,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初中文化,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王艳平,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土家族,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大学专科文化,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销售一部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1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赵英明,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初中文化,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渠道部总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如何骗走460余名投资人的超5亿资金?
据悉,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郑某1、郑某2实际控制的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信安公司),先后在本市朝阳区IFC大厦23层、北京财富中心A座12层,以投资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市政“菜篮子”工程-春茗新农业产业化园区项目、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百尚生活广场店面翻新及新店建设项目等为由,成立北京恒通信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通信安)、北京泰华永鑫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华永鑫)等合伙企业,发行基金产品。
公司员工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等向投资人宣传推介公司理财产品,以货币形式返本付息,年投资收益率为10%至16%,吸收463名投资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5.1亿余元,现有报案投资人317名,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4.6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3.9亿余元。
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赵亚光在中金信安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2014年8月,黄德林进入中金信安公司,接任赵亚光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亿余元;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刘亚兰担任中金信安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9亿余元;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王艳平在中金信安公司先后担任理财顾问、理财经理、销售总监职务,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000余万元;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赵英明在中金信安公司担任渠道经理,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900万元。
中金信安曾进入证监会非法私募专项整治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在2015年3月,证监会在例行发布会上披露非法私募专项整治的情况时,就曾出现中金信安的身影,其涉嫌从事非法私募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在2016年4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公布了中金信安公司的处分决定,中金信安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不配合行政机关检查等违法违规事实。协会决定,撤销中金信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对郑小龙、赵亚光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同时,上述纪律处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亚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黄德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刘亚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王艳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赵英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