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房产律师联系方式
发布时间:2019-04-0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上海静安区房产律师联系方式
上海静安区房产律师联系方式-周祖超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至今22年,办理过各类诉讼和非诉类案件1000余件。熟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代理工作,特别是对婚姻,侵权,行政诉讼案件有特长,具有较扎实的诉讼经验和法律功底。对当事人热心,对所接受的委托履行职责,细致周到,能为当事人争取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上海静安区离婚诉讼的原告方需满足: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保护文物古迹,是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同时,保护文物古迹,对于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意文。但是,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上海静安区房产律师联系方式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阶段:答辩阶段。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离婚诉讼中,法院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后,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怎么办呢?基于原告、被告身份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处理:
第1种情形:原告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对于此种情形,按原告撤诉处理。
第二种情形:对于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二次以上传票传唤仍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措施,或者可以迳行缺席审理、判决。缺席审理、判决,并不是说完全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判,法庭仍应进行法庭审理,只不过视为被告放弃了质证与辩驳的权利。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双方人身关系,一般多次诉讼被告拒不到庭的话,法院通常会驳回原告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上海静安区房产律师联系方式
上海静安区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一)排查难度大。“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矛盾发生之初,家庭成员认为是家里事,理所当然希望在内部消化,传到外面“没面子”“难看”。矛盾根源产生,纠纷当事人心中积累着怨气,随着时间推移,矛盾由量变到质变,越积越深。
(二)纠纷形成因素复杂。复杂体现在一是引起矛盾因素复杂,引发因素不仅有人的因素,还有经济、利益因素,看来是家庭成员关系出问题,实际是重大的经济利益冲突;二是多种矛盾交织,表面上是赡养问题,实质上是继承问题,表面上是小夫妻感情不合,实质上是双方父母干涉过多,等等。
(三)纠纷发展快、易激化。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对争执不能互谅互让,经年累月,深藏久蓄,一朝发泄,相煎甚急,容易走上非理智的选择,酿成后果,影响社会的稳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虽然限制男方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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