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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首次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审理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案件

发布时间:2019-03-2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国法院首次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审理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案件

图为当日庭审现场。 供图 上海金融法院 摄

  中新网上海3月21日电 (记者 李姝徵)21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据上海金融法院介绍,当日开庭的案件系首次在审判实践中推行适用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曾于今年1月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金融法院方面表示,该《规定》系中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具体规定。

  据院方介绍,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示范判决机制的构建,可以促进适法统一,提升审判效率,实现矛盾快速化解,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日开庭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涉及投资者上千名,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受理规模最大的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涉及诸多疑难法律争议问题。据院方透露,此次选取的示范案件,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基本可涵盖该系列案绝大多数投资者涉及的情形,在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方面具有代表性。选择该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能积极推动系列纠纷整体高效化解。

  该案由上海金融法院证券业案件法官专业委员会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在庭审中就投资者损失核定引入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

  据院方表示,合议庭依职权选定示范案件后,严格依照《规定》要求,向示范案件和平行案件当事人发送《示范案件选定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了平行案件的范围、共通的事实和法律争点以及平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原、被告诉辩主张,并围绕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以及是否需要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共通的四大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合议庭通过释明权的行使,促使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论。众多平行案件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现场旁听了庭审。

  “中小投资者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维度。”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林晓镍表示,示范判决机制与支持诉讼、诉调对接等机制相结合,可以明显缩短诉讼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增强投资者诉讼能力;可以有效解决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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