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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360]前锋股份投资者索赔金额已达7400余万

发布时间:2018-05-2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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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SST前锋,600733)再次发布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称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7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书》,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7位股民向前锋股份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10,581,896.95元。公告显示,这已是前锋股份第四次发布投资者索赔诉讼进展公告,据知情人士介绍,该批案件法院早已立案受理,可能是最近法院才送达给被告前锋股份,当然也不排除前锋股份收到诉讼材料后未及时披露的可能性。

  前锋股份公告还表示,截止公告日,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共60起,涉案金额共74,373,922.25元。其中公司已在2017年12月19日及之前的临时公告中披露了53起,涉案金额63,792,025.30元。2017年12月19日至今,新增7起股民索赔案件,涉案金额共计10,581,896.95元。案件均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前锋股份投资者索赔案的单个案件平均金额非常高,这跟过去提起索赔的很多案件是不同的,目前仅仅六十个案子就达到了七千四百余万,特点比较鲜明。”已经代理部分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介绍称,前期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只是一部分,后续应该还会有不少投资者继续提起索赔。

  前锋股份的公告显示,截止前次公告,公司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均未收到法院判决书,但有投资者代理律师表示,前锋股份方面曾非正式的与投资者方面有过接触沟通涉案的调解问题,但因双方分歧较大,目前尚未达成任何的和解方案。

  此前2016年9月13日,前锋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前锋股份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以及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在重大诉讼方面,证监会认为相关诉讼金额占上市公司净资产比例高,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诉讼,应当在诉讼产生之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诉讼进展情况,并在2010、2011、2012、2013和2014年年度报告中依法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而在违规担保方面,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前锋股份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定期存单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朱霆控制的成都傲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共计22笔担保,证监会认为相关担保金额大,且属关联担保,将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等产生重要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担保,前锋股份应当就其子公司发生的上述担保事项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所发生的对外担保事件,并在2011、2012、2013、2014年的年度报告报告中记载,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

  对于前锋股份的违法行为,许峰律师评价认为,前锋股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持续时间长,对于投资者的误导性较大,应该依法赔偿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如果投资者在2010年12月9日到2015年7月23日之间买入前锋股份股票,并且在2015年7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目前仍可继续发起索赔,要求前锋股份赔偿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目前许峰所在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近期将再次向法院提交材料立案,该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太大意外,后续该案投资者起诉获赔概率较大。

  公开信息显示,前锋股份将于2018年6月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等》多个议案,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变更为“北京市大兴区亦庄东环中路5号”,并将公司名称由“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许峰律师对此表示,前锋股份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公司名称对于投资者索赔没有任何影响,投资者不必顾虑,目前索赔诉讼还在正常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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